五邑大学学生奖励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05 13:17: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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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邑大学学生奖励规定

20148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奖励基金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五邑大学学生处在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的指导下,以及社会捐资机构的协助下,负责全校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各学院设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老师、班导师和学生代表。

第三章 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 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

2.优秀新生特等奖学金

3.优秀学生干部奖

4.优秀毕业生奖

5.优秀学生干部(毕业生)奖

6.大叶大学暑期学生研修班奖学金

(三)社会机构捐赠设立的奖励项目

1.吕志和优秀新生奖学金

2.伍舜德精神奖学金

3.黄炳礼奖学金

4.史带奖学金

5.广发“诚信·自强”奖学金

6.湖南商会奖学金

7.五邑慈善贫困生奖学金

8.新富源奖学金

9.方先波、陈焕年学生发展基金(政法)

10.梁向荣励志补助金

11.建邦兴业奖学金(土建)

12.江门市昌兴关爱基金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给予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证书或锦旗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九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决定。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所有获奖学生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国家,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端正,热爱学校和班集体,遵纪守法,维护校园的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成绩优良,自强不息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四)评选细则参照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项的评选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台湾籍本科生和华侨本科生,高年级学生优先。休学、退学、延长学年的港澳台本科生不得参评。

第十三条 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同一个中国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学习成绩优良;

(六)上一学年无重修科目。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三好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

(一)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均有参加“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三好学生”及奖学金的评定和享受奖学金的条件(统计数据以该学年度为准):

1在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除通识课),总学分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0%的学生,依据其综合测评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达到综合测评学生前3%的学生,评定校级“优秀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一等奖学金。

2、在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除通识课),总学分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0%的学生,依据其综合测评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达到综合测评学生前6%的学生,评定校级“优秀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二等奖学金。

3、在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除通识课),总学分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30%的学生,依据其综合测评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达到综合测评学生前12%的学生,评定校级“优秀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三等奖学金。

4.当年的本科插班生、转专业学生(不足一学年)不参加评选,并且不列入评选比例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度“三好学生”的评选及享受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2.德育测评分低于80分的学生。

3所学课程(含重修课程)有不及格者,除通识课外。

4.该学年度有旷课记录者。

5.文体测评分低于70分的学生。

6.入学校纪校规考试不合格者。

(四)各级奖学金奖励金额标准。

学生获一等奖学金的标准为2500元;获二等奖学金的标准为1200元;获三等奖学金的标准为600元。

(五)评定办法及审批程序。

1.采取综合测评的办法对学生的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2.各院(系)根据各专业年级的综合测评名次,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初评出各级“三好学生”后,将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的名单及材料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院(系)级“三好学生”由院(系)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

3.评选时应符合本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评定,否则可空缺并依次降等。

4.各院(系)按同年级同专业成立评选小组,成员为:各班班长、团支书、各班选派学生代表一名。评选小组负责综合测评的“组织评分”和各级“三好学生”的评定工作,院(系)领导和班导师负责把关调控。

5.在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前,一经发现获奖者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即取消其获奖资格。

(六)评定时间与奖励办法。

1.“三好学生”及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份。

2.每年11月份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校级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相应等级的奖学金。对院级获奖者由各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学校发放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3.凡连续二学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及以上称号者,毕业就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生奖。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优良,能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含通报批评,以事件发生时间为处分计算时间);

(四)择业和就业态度端正,认真履行就业协议;

(五)凡在校学习期间,每获得一次“优秀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记20分;校级“优秀党员”记15分,院级“优秀党员”记8分;“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二等奖学金)”和“优秀团员”记10分;“院级三好学生(三等奖学金)”记3分;市级优秀记20分;省级优秀记30分(同一学年度获两项及两项以上称号者,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分值记分)。

(六)凡在校级正式的比赛和评比中(不分团体和个人,下同)获第一名的记5分,获第二名的记4分,获第三名的记3分;在市级正式的各类比赛和评比中,获第一名的记7分,获第二名的记5分,获第三名的记4分;凡在省级正式的各类比赛和评比中获第一名的记10分,获第二名的记8分,获第三名的记6分;凡在全国正式的各类比赛中获第一名的记15分,获第二名的记13分,获第三名的记11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时,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分值记分)。

(七)其他奖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八)助学金、贷学金的资助奖励不在记分之列。

(九)各班根据上述积分总数,由高分到低分按10%的比例(四舍五入)评选。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含通报批评,以事件发生时间为处分计算时间);在留校察看期间者。

2在校期间有课程(除通识课)有不及格者。

(十一)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学校一次性奖励200元,颁发荣誉证书,并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评选工作在每年56月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风班集体奖(优秀毕业班、先进班集体)。获奖集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好。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能根据学校、学院的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政治学习;团支部组织健全,工作扎实推进,能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2.集体群体素质好。班集体凝聚力强,富有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班集体骨干发挥核心作用,全体学生在班干部的带领下,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形成人人积极进取的良好班风;

3.学风建设好。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成绩优良;有健全的考勤制度、完善的考勤记录,无迟到、早退现象;积极组织和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和校园文化活动,在各类竞赛和评比中成绩优异,获奖率高;

4.作风建设好。班级成员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实绩效果好。参加学校党校或党章学习小组的学生占全班人数的80%以上;课程(除通识课)平均分高于年级平均值;参评学年度和评比期间无人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6.评选工作在每年十月上、中旬进行。

(二)评选程序及比例

1.凡参加学校先进班级评选的班级,都要写一份20003000字的推荐材料,并附上评选条件中需要提供的有关数据,向学院自荐;

2.各学院根据自荐情况按学院参评班级数20%的比例(四舍五入)评选推荐先进班级,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班级根据自荐材料、推荐意见并对照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4.由学生处组织召开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符合参评资格班级的班长参加的学生工作会议。各班长在规定时间内作参评情况介绍,并经讨论然后按全校参评数15%的比例投票确定先进班级;

(三)奖励办法

1.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学校颁发奖状,校园网公布。

2.先进班集体按每人30元的标准发给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班奖。获奖集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在学期间班集体实绩的积分高

1)每获得一次校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各记20分,获市级先进集体记30分,获省级先进记50分;

2凡在学院正式的比赛中,以班为单位参加的比赛获一等奖的记8分,获二等奖的记6分,获三等奖的记3分;凡在校级正式的比赛中,以班为单位参加的比赛获一等奖的记10分,获二等奖的记8分,获三等奖的记6分;联合组队或以个人名义参加的,获一等奖的记5分,二等奖的4分,三等奖3分;参加市级、省级和全国正式的各类比赛(不分团体和个人),市级一等奖的记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省级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国家级一等奖记30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0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时,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值记分);

3)在不设各班名额比例的评比中,本班有同学获得一次“优秀三好学生标兵”的记10分,“优秀党员”记8分,获市级个人优秀记10分,获省级个人优秀记20分;

4获校级“文明宿舍”每间每次记10分;获院级“文明宿舍”每间每次记8分;

5)本科班考取研究生每人记10分;

6)其他认为可以记分的项目,由各班申报,学生处认定。

2.班集体文明离校工作突出

1)班干部模范带头好。班委、团支委干部工作得力,凝聚力强,在文明离校过程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毕业生文明礼貌好。能团结互助,文明礼让,在离校过程中没有出现争吵现象。

3)毕业生文明守纪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发生破坏公物、酗酒斗殴、乱喊乱叫、乱扔垃圾、乱烧杂物、乱涂乱画、污损公共场所以及生活作风越轨等违纪现象,班上晚归率低于5%;注意安全,无任何事故发生。

4)毕业生离校前能开展“爱心献母校、文明留真情”活动。自觉为母校做一件好事,给母校留下美好印象,给低年级同学做出好的榜样,给自己留下美好的回忆,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出一份力。

5)遵守住宿纪律,按规定按时熄灯作息;保持宿舍公共设施(包括家俱、门窗、桌面、地面、墙壁及走廊等)清洁、干净。

6)毕业生组织纪律性强,能按要求做好毕业前各个程序的工作,并按学校规定时间文明离校,没有遗留问题出现。

7)毕业生能积极参加“双向选择”,初次就业率较高。

8)毕业率和学位率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毕业学年班上有同学受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以事件发生时间为处分计算时间)。

2)毕业生就业违约率超过5%。

(五)评选程序、比例及时间

1.凡参加优秀毕业班评选的班级,都要写一份15002500字的自荐材料,并附上评选条件中需要提供的有关数据向本院(系)自荐。

2.学院根据实绩积分的高低和自荐情况按本院参评的毕业班数的20%的比例(四舍五入)评选推荐优秀毕业班,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照条件逐一审查推荐班级的自荐材料和推荐意见。

4.学生处组织召开专门的“优秀毕业班”评选会,符合参评资格的班级的班长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参评情况介绍,经讨论后按全校毕业班数15%的比例投票确定初选的班级。

5每年的五月下旬开展推荐、审核、评定。

(六)奖励办法

1.评为“优秀毕业班”的班级,学校发给奖状,张榜公布。

2.评为“优秀毕业班”的班级,按每人20元的标准发给活动经费。

3.在离校前,一经发现被评为“优秀毕业班”的班级有悖于文明离校的行为,立即取消其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金和奖状。

第十八条 应各捐赠单位要求,学校设立社会机构捐赠奖学金。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家乡,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法;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除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获奖者还应符合各捐赠单位的其他要求,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九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学院组织初评;

(二)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三)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四)学生处复核并公示结果;

(五)学生处报上级主管领导及相关社会组织机构评审;

(六)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七)学校颁发证书奖金。

第二十条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e0b094e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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