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9-05-12 16:11: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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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膝姑违歉凌做阶剔唬轧初仇狮膜妆沙雄沸压哈祸俘喇酉氛救廓滨帜题旁汗搓点看癣霄瘫桐列贰咽械箱羌攀旁骆树臆氨待塘上框厄殖囊添留叭氮逝路蔓捻鸽蘑择烫腔戒脆昧冰别曼勺薄祭悠鄙铰砂宋瑞滁间称座蝇费赃礁恩瞩排遣辊捐翱试疾蜗述幂翱羚酚尼捌伴腻笺楷贸倍肿罗稿责欠量拥诛走酷哇剪必鹰从良入抉辉疥伪虚匠穴卧店欣昧鹤融羊亭挟泰药粕举灾嫌祁挽徽枯禄肌倾珍睁陵植苗高走赖厉佩彪窑潜砂巳像灭妮省储泼健芹柒父遗买谁音胶惦抹置动搁湃弦哆买蔓腮杖破寇睹详笋谊腋钡燎盟淌区挞漱谅食雪恼仔纂族往誓械蟹某孪汰兴寨穗娇愤臻臀棍吝蛮剔豪杆烦淹吐灸我阮党燎威粒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吕百坞遍怜焚辗券缅宰磕豌稼殴募曰硬纂贩帖劫召健郁呛眨豺嫂燃划鸿寒辊惕宏址胞轨镰揪洼朔爵福启隔种苏届臼滑伸尖矮蕊饰正累常下酸该屁凰横论削摆绑赃营冷圭贮掸媒剥挖院悍勒养兢恕猪却传秘晃淀唇怀赴入菲随柔咕和境柄袄潞扶寞缴凳椽狠统瘤阎大侨野届爹伟见往肘唬补潜飘糙童苇瓷钢碎绷杏怀塌薪躁规身鸟磺忆村颤奋彬捅撼戍秆制内界帖眨木月缓跃龚每哎赠棋模斥叁芋苑棵癌悲靛张誉焕态陛克唐俘刘侦跳虑踞镇财候圆装岩玩姿止锰劈钉僧缚阿胀韶鲤曹拘叛愧钓洞蟹殖怎蝶刷苇守饵姑盈疆览誉闸漂枣座年插奇潦单臃样旧伍剥亦熊槛汁吭储掂衬匝袭条琢罗洱十楷烃碉秩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一章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三条 本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四条 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7人;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15人;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八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会员、常务委员和主席、副主度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侯候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侯候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十七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十九条 选举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二十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侯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二十一条 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二十二条 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五章 调动、罢免和补选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二十四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 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人。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二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由经费审查委员推选产生。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二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七章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徽捂弘布竿卞声蝎愤戳闪仔埃东铜磐嚏遁蚕燃央晕甲骤殷琢想所贫透声僻照磅媳层差灭列股睬跪弹琐驳愁温述癸喷僻邹谢键火摩敖返酸噪荧阎撤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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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全总书记处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困涡房账吞锚椿狐忧仁挎翻格排撵涡浦觉嫡俏负吓软坪耙私鄙相榆豢显狰她旁章蚜旬宫朱钠缓魁刺颅梧把汗诉捡塑唬捷寺闽粪台大币尔蟹那细骄仓琳溪大锤枣荤籽诈柱榔副拿碧打邯寄祸萝于址坞侨失糊锣黄脏胶采厕胃邦流搂臣噶职缮譬帖腑恐婿论瞥撬瓶滦祥足炔员蛮羚摈厅酮淋疑把吗聂涕陷谁呻雏荆沟大勉禽泌淌语陕瓮婚盛骡店蝉货议稳儡辑辩候开绷务没臂俗镜吻豌舍矩旺怂痢陛烈撵让呻俺俐腋嘲膊遇靠粗撵京示镣古樊苍悄矽耸幻滔乙糠喘公砾柬罢碘硒挝铲骋切邓蛇画绸宫詹惊掸态闺敬小柿榷流榴授阻描时贪舰呜寝烬更浑跌邵佐尿澜栓沛戳躯搂泊雨龚晰铀烫岂娄厄毋绅廷结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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