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函范文
篇一:关于征求意见的复函
关于征求意见的复函
XXX局:
贵局已收悉,对无修改意见
此函
XXXXXXXXXXXXXX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篇二:征求意见函
征求意见函
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征求意见稿)下发你们,请根据实际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8月13日将修改结果或意见、建议反馈市局基层科。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根据省综治委、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 (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实行“三调联动”机制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调联动”机制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保障作用。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深化期,发展的关键期和社会的转型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压力明显增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格局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实行“三调联动”机制可以纠正解决矛盾纠纷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明确调处矛盾纠纷主体、规则和程序,避免解决矛盾纠纷的各种弊端,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行“三调联动”机制是提高诉讼能力的需要。
根据和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类社会矛盾纷繁复杂,呈现出多发性、易发性和偶发性等特点。实行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顺应当前形势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衔接联动机制的作用,避免法院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的弊端,方便群众,节约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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