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这些才是合法利息,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0-05-25 23:06: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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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要点:高利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相对较高的利息,这种利息的产生可能是因为约定的利率较高,也可能是约定了逾期还款需计算复利等因素。 因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合同时,借款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接受出借人的苛刻内容条款,因而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利息。

但是,民间借贷的利息就没有限制吗?当然有的,借款人本身是因为经济困难才有借款的情况,如果任由约定利息,不受限制的,借款人经济状况会更加恶化,因而陷入恶性循环,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有限制的,只有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借款人才有义务偿还,对于超出部分,则借款人无需偿还。

我们经常从新闻中得知,有的借款人只借几千元本金,后借款本息滚到几十万还没有还清,借款人就没有思考一下,此时几十万的金额到底要不要还?其实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根本不用还,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本金和利息,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即使有借据,白纸黑字也没有用。

一、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不超过年利率24%(折算月利率为2%),这个民间借贷的红线,超出部分出借人无法请求法律保护,借款人也没有义务偿还

当然还有两个特殊的规定: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折算月利率为3%),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这部分利息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二、约定的利息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这部分利息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尚未支付的,则不用再支付,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利滚利(复利)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复利可以,但是利滚利不管怎么计算,整体的利息仍然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如果计算复利后,超过了年利率24%的利息的,超过部分仍然不受法律保护。

三、平台费、管理费、逾期利息或其他任何费等综合计算超过年利率24%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各种费用,例如平台费、借款管理费、逾期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反正只要借款人逾期,各种费用都算来了,几千元用不了多久就算到了几十万元,根据上面第三十条的法律规定,不管是什么名目的费用,其利息和费用总计仍然不能超出年利率24%的红线在实务中出借人的很大一部分高额利息是来源于这一部分

四、砍头息部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在实务中也叫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也是出借人常用的获得高利息的方法,一般预先扣除一个月或几个月内的利息,借款人实际到手的借款比合同约定的借款少得多。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金额按实际金额计算利息。如果按借款金额计算呢,等于是变相的提出了利率,因此出借人如果事先扣除利息的,只能按实际本金计算利息。

出借人无论用什么手段多收利息但是借款的利率是有限制的,超出的部分完全不用归还,即使有白纸黑字的借据约定也不可以法律的实施具有强制性的,超过法律保护的底线,写了也没有什么用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权诉称:被告刘某青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31000,约定于2017年5月20日前本息全部归还,月利率5%,到期一次性偿还。原告丁某权通过支付宝向刘某青转账31000元,刘某青于2016年8月30日收到该笔款项。借款期限到期后,刘某青未按照约定偿还丁某权借款本息,为此丁某权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丁某权的诉讼请求。

丁某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刘某青偿还丁某权借款本金3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刘某青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涉案欠条、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认定丁某权、刘某青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期满后,刘某青未按照约定偿还丁某权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因此,丁某权要求刘某青偿还借款31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原、刘某青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5%,不符合上述规定关于限制利率的规定,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刘某青应当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款项实际出借之日起向丁某权支付借款利息以及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刘某青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丁某权借款本金3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其中以借款本金31000元作为基数,从2016年8月3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案例评析

民间借贷利率是有限制的,这一点在前面的分析已经说了,利率的上限是年利率24%,折算月利率是2%,而本案中出借人丁某权与借款人刘某青约定的月利率竟然高达5%,折算利率为60%,远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因此在借款人刘某青尚未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调整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进行判决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05dbefcdf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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