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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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
规定》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皖政〔198198【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81.07.03【实施日期】1981.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1981年7月3日皖政〔1981〕98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职工探望配偶,如双方都是职工者,每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另一方则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自幼抚养职工本人长大,现仍保持供养关系的抚养人。
四、职工与配偶、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探亲规1/2





定》每年探望配偶一次,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在一
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和延长探亲假期。
五、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都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上半年转为正式职工的,可以在当中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转为正式职工的,须在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待遇。
六、在各类学校学习的调干生,以及在职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仍拿原工资,符合《探亲规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七、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配偶是现役军官,军官本人已经利用年休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就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如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时,经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本人工资照发,所需往返车船费由职工自理。如果现役军官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一方团聚时,职工一方可以按照《探亲规定》去部队探亲,并报销其往返车船费。
安排在地方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当年未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可以按规定在当年享受第一次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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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4f4a7f5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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