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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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劳办[2000]147号发布日期:2000-5-10执行日期:2000-5-1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确认程序
第三章责任
第四章附则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各处室:
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确认行为,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确认行为的合法、公正、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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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保障行政确认行为,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确认行为的合法、公正、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和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确认,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行政确认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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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行政确认事项、确认条件和标准、确认程序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实施行政确认,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对符合法律、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
第七条具体实施行政确认的工作人员与确认事项及确认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实施行政确认,应当遵守时限规定,及时进行确认。凡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协调、咨询及报批的工作程序,不得转化为确认程序。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确认项目包括:
(一)劳动年检与企业规章制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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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合同审核与鉴证;
(三)工伤事故批复与工伤确认;
(四)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监督与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核;
(五)下岗职工身份证明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
(六)困难企业确认;
(七)失业登记;
(八)连续工龄审核与劳动能力鉴定;
(九)依法应当确认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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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