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2-28 19:27: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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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二)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
  【考情分析】中频考点,熟悉。
  【课程说明】为提高考试复习效率,个人所得税的课程内容打乱了教材顺序。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等。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知识点】综合所得(一):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关键词:任职受雇)
 2.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提示】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记忆贴士】具体内容不用记,找到区别都搞定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任职雇佣):“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非任职雇佣):“劳务报酬所得”

【自己编一个案例帮助理解吧】例如,一个高校的老师的讲课费属于什么税目?
『答案解析』高校老师在学校内讲课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果高校老师去其他企业进行讲座,那么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提示1】稿酬一定要“出版发表”。注意和劳务报酬的区别!!!
【提示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提示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提示2】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提示3】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P221:居民个人取得上述四项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P207: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办法:每月(次)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附一:劳务报酬所得预缴税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典型例题】假如杨某(居民个人)本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30 000元,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附:P208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附四: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预扣法:P207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提示1】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 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P208)
  【提示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P199:三险一金
  【提示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P199:具体规定下面课程具体讲解)

  【提示4】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P201)
  【提示5】P201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提示6】P22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典型例题】杨某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 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 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 500元,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 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计算前3个月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和全年预扣预缴税额。
  附:P208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典型例题】接上例,杨某2019年收入情况如下,全年工资薪金收入3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 500元/月,全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4万元,全年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万元,稿酬收入2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计算杨某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全年收入额=

(2)全年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项合计=
(3)应纳税所得额=
(4)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5)汇算清缴应补交税额=
所以汇算清缴时应该退税 元。

  
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P209
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 000/月;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
①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稿酬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70%×税率—速算扣除数
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记忆小贴士】劳务、特许打8折计入收入额;稿酬折上折计入收入额。
P209附:个人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六、综合所得(二):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提示1】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提示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提示3】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规定执行。
【提示4】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5】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记忆小贴士】1 000/月×人头,满3岁到博士,父母分扣各一半、约定一方可全扣。

  
二、继续教育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提示1】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提示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记忆小贴士】学历继教:400/月,同一学历4年;职业继教:取证当年3600。

  
三、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提示1】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提示2】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提示3】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记忆小贴士】80000限额/年,本人扣或配偶扣,未成年子女一方扣,可分别扣

  
四、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提示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提示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提示3】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4】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记忆小贴士】1000/月,20年,境内,首套,婚前均有房婚后扣一套。

  
五、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提示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提示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提示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记忆小贴士】1500/1100/800/月,无房,夫妻双方同城一方扣、不同城均无房分别扣,不与房贷同享。

  
六、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提示1】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提示2】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注:不包括岳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记忆小贴士】2000/月,满60,无子女隔辈可扣,独生独扣、非独分摊扣最高不过千。

【例5-10】假设2019年甲公司职员李某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0 000元。当地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住房公积金12%。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为10 000元。李某正在偿还首套住房贷款及利息,李某为独生女,其独生子正在读大学3年级;李某父母均已年过60岁。李某夫妻约定由李某扣除贷款利息和子女教育费。计算李某201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全年减除费用60000元
(2)专项扣除=10000×(8%+2%+0.5%+12%)×12=27000(元)
(3)专项附加扣除:
李某子女教育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12000元
李某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12000元
李某赡养老人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24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2000+12000+24000=48000(元)
(4)扣除项合计=60000+27000+48000=135000(元)
(5)应纳税所得额=180000-135000=45000(元)
(6)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6000×3%+(45000-36000)×10%=1980(元)
【提示】教材是根据超额累进的概念计算的税额,也可以利用速算扣除数计算: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5000×10%-2520=1980(元)

可以结合教材202页的图一并复习。

七、【知识点】经营所得
(一)、P195经营所得应税所得项目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提示】P219: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P20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提示1】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提示2】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提示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具体规定(“增量复习法”)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工资薪金支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等相关费用扣除总结

  6.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7.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8.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9.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0.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
  1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1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个人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1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知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说明】四项税率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税。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P195含义: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P209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提示】P207每次收入的确定: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计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税;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
二、财产租赁所得
1.P195含义: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2.P210应纳税额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提示1】P207每次收入的确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提示2】P210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记忆小贴士】收入不含增值税,本环节的增值税不能扣,以前环节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扣。

【典型例题】中国公民王某1月1日起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套住房按市价出租,每月收取不含税租金3800元。1月因卫生间漏水发生修缮费用1200元,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不考虑其他费用扣除,请计算前两个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其他规定
P196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三、财产转让所得
1.P196含义: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P21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提示1】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记忆小贴士】收入不含增值税,本环节的增值税不能扣,以前取得时负担的增值税可以计入财产原值扣。
【提示2】P205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上述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3.其他规定
(1)P196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P196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3)P196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税的方法:
①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②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P218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P218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P196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P214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7)P197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
(8)P197收购网络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

(9)P210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链接1】P197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税。
【链接2】P219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偶然所得
(一)偶然所得具体规定
1.P197含义: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P210应纳税额=收入额×税率
【提示】P207每次收入的确定: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其他规定:
(1)P197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
(2)P218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P197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全额征税
【链接】P218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P197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税。
(4)P197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品除外

(二)【9项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总结】
P198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金额和减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扣除费用标准也各不相同,需要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1.个人所得的形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时成本费用的扣除总结

【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
本讲内容在教材P210!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规定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方法:
第一步:找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算税额:应纳税额=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典型例题】假定居民个人张某2019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288000元,请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张某2019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征税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3.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提示】P219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

【典型例题】杨某2019年1月31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在企业工作年限为1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0000元,其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2000元,计算杨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的征税规定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5.内部退养人员一次性补贴收入的征税规定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分步法
第一步: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
第二步: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6.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征税规定。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记忆小贴士】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

  【总结】“一次性收入”的计算方法总结

7.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税问题(EET,P211和P219的总结)

8.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记忆关键词:扣、并、分解)
9.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的征税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0.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的征税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征税规定。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为员工支付保险金的征税规定。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13.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征税规定。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5.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提示2】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典型例题】2019年某保险营销员取得不含税佣金收入37.5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请计算2019年该营销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解析』收入额=37.5×(1-20%)=30
展业成本=30×25%=7.5
应纳税所得额=30-7.5=22.5

16.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17.出租车征税总结:(理解关键词“看车权”)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经营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项目是()

A、财产转让所得

B、工资、薪金

C、财产租赁所得

D、经营所得

18.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
(2)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

19.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税务处理】

20.P206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提示1】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2】特殊可以全额扣除的项目(需要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捐赠) 
(1)红十字事业;
(2)教育事业(含农村义务教育);
(3)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4)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1.P206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00元/年(200元/月)。
【提示1】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提示2】2 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提示3】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22.P214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23.P18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同企业所得税)
24.P21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比较原则:多不退,少要补。
假若:本期不补税,差额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典型例题】杨老师2019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取得股息收入60 000元,该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 000元;因在B国中奖取得收入50 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25 000元。请计算杨老师上述两项收入的补税金额。

【知识点】税收优惠和征收管
  
一、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该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提示1】上述项目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提示2】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项目(已经结合在前面讲解的内容本处不再列示)
  1.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略。
  【提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税。
  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税。
  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
  5.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 

  6.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8.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提示1】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提示2】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1】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提示2】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提示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下列情形:
  ①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④纳税人需要退税的。
  【提示】申报退税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4.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二)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入库);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提示】时间一样一块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提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5.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税款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6.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7.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8.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办理税款清算。
  9.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提示】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7680c23f5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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