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工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04-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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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维护学 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武昌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 19 号,邮政编码:430065,学 院网址:http://www.wpuic.net.cn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湖北永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六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章程;
(三)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
(四)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院办学和管理活动;
(五)学院终止办学后,有关资产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六)为学院提供后勤社会化服务;
(七)决定董事报酬;
(八)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为主体,兼顾专科层次,本 科学制 4 年,专科学制 3 年。
第八条 办学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 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战略, 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以重点和特色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 点,努力培养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富有 社会责任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为学院所 有。
第十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 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控制在 11000 人左右。逐渐扩 大本科生比例至 90%以上。
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建设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涵盖工学、管理学、人 文学科、社会学科等的学科门类,着重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第二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
院的法定代表人。
过渡期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院长、武汉工业学院代表和教职工代表 组成。举办方代表由举办方委派,武汉工业学院代表由武汉工业学院委派,其 他董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过渡期结束后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 4 人、院长和教职工代表 3 人共 7 人组成。举办方代表由举办方委派,其他董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备有 5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 工作经验。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由 7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董事 4 人。董事长由 举办方代表担任。
董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二)修改董事会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确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拟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 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拟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批准由学院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例会 2 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办公室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通知全体董事;通知采用 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形式;
(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第三人为 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 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委托的副董事长主持;
(五)董事会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含委托代理人)出席, 没有达到上述人数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六)董事会决议时,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或委托代理 人通过方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长和其他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年度预算、 决算,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以学院名义或资产进行风险投资、抵 押、担保等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七)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八)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