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了,钱我就是不给,会怎么样?

发布时间:2016-05-13 13:48: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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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了,钱我就是不给,会怎么样?

判决之后,钱我就不给,会怎么样?我该怎么做,才不会被执行?

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及亲友问到以上这些问题。

先看两个案例,然后附上近期不断出台的国家政策文件,彰显国家执行的决心!

案例1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43月至2014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1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1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1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52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5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6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6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可存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11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11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11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同年12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2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仍自建住房,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缓刑

(一)基本案情

20116月,袁朝玉承揽宋保通的建房施工,双方约定: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宋保通概不负责。施工中袁朝玉将支壳子、圈梁的施工部分转包给杨现涛,杨现涛雇李根生等人务工。2011812日,李根生等人乘坐工地龙门架下工,因机器发生故障,李根生受伤。后李根生以袁朝玉、杨现涛、宋保通为被告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偃镇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确认袁朝玉、杨现涛赔偿李根生各项损失7.957万元,宋保通补偿李根生损失3000元(已履行)。后李根生就二次手术产生费用再次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朝玉、杨现涛赔偿李根生二次手术等各项费用4706.02元。判决生效后,李根生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杨现涛、袁朝玉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依法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二人的高消费,对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袁朝玉银行存款8649元。因袁朝玉、杨现涛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袁朝玉未就相应存款作出合理解释,执行法院依法对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执行法院还查明,袁朝玉系建筑队包工头,常年在偃师市区附近从业,自称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201466日袁朝玉的儿子结婚,袁朝玉为儿子婚宴花费2万多元。杨现涛于2015年初将自家房屋拆除,重新建盖新房,执行人员多次传其到庭,考虑其房子已经拆除,要求其在建盖新房的一层封顶后立即停工,但杨现涛未能按照要求停工,仍建造两层房屋,并对一楼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本案的执行,袁朝玉、杨现涛表示最多支付1万元。

案件执行期间,李根生要求追究杨现涛、袁朝玉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引导其向当地公安局递交控告材料,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案件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李根生遂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对杨现涛、袁朝玉作出逮捕决定。

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杨现涛、袁朝玉的家人积极与李根生协商,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李根生6.6万元,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李根生遂向偃师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对杨现涛、袁朝玉予以谅解的书面材料。该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袁朝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杨现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现涛在执行过程中建盖新房并装修房屋,被执行人袁朝玉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又为包工头,有固定收入,两人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对其施以拘留措施后仍不思悔改,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无果后,依法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通过审判,一方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

国家执行判决的决心,为对付老赖重磅文件陆续出台。

1.《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3.2016121最高法等44部委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4.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等网络虚拟账户将会成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种常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bbb540e2cc58bd63086bd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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