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doc

发布时间:2023-01-19 18:18: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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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 目的意见》,为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参照民 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走本办法。
第一条评估对象。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的人员。重 点是因伤病、残疾、年龄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持有明 确医学诊断证明且预期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含)以上生活 不能自理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居家养老助残服务项 目或补,以及评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人员。
(二) 申请运营补贴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内收住的人 员。 (三) 申请享受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待遇,或者 居家上门医护服务项目的人员. (四) 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和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 人。 第二条评估机构.是本市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
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办公场 所、月艮务设施,有条件安装全市统一的评估操作系统。
1 评估机构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遴选入围, 并向全市公开入围机构名单,纳入市财政政府采购服务商名 录,供各区选择。
2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入围机构服务质量、群
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入围机构退出机制,及时向 社会公布。
3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开展依评估结论而进行的服务工 作。
第三条 评估人员。评估机构内部依本办法规走程序对 评估对象的能力情况和长期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的人员, 按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评估督导员、评估结果审查员。
1、评估员。依据评估对象申请而具体实施评估的人
应具有从事养老、 照护、康复服务2年以上经历之一, 员。

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之一。经过民政部门培训且 考证合格。
2、评估督导员。在评估时现场指导并协助评估员进行
具体评估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学全日制本科(含)以 上学历之_,或者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经过民政部 门培训且考试合格。
3、评估结果审查员。对评估员和评估督导员的评估结
果进行审查确认后做出评估结论的人员•应具有医疗、护 理、社工等专业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具有老年人 照护实务经验三年以上;或者在养老服务领域工作三年以 上,且具备大专(含)或讲师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0aa9c70ee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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