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完美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说明
1.本合同书旨在明确武汉完美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就甲方作为乙方互联网基础服务产品代理商的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事务条款的约定。2.本合同书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合同正文(2合同附件
3.本合同书的正文及其附件均需由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本着合作原则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约定。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共识,双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合同正文和附件中涉及名词定义:
(1)中国法律:任何中国现行及未来颁布的法律及法规;(2)合同生效日:本合同第二部分第十条明确的生效日。
(3)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
(4)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包括签署本合同所涉及代理价格、代理条件等)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a不为公众所知悉;
(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c具有实用性;
(d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
(5)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Registrar):是指经过ICANN(国际域名管理和IP地址分配组织)认证的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认证注册服务商提供各种国际通用域名的注册服务及域名的相关服务(域名过户、域名状态设置等)。
(6)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umbers):简称ICANN,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gTLD)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
(7)中国国家域名注册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简称CNNIC)作为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运行和管理国家顶级域名.CN、中文域名系统及通用网址系统,为客户提供域名注册、域名解析和Whois查询服务。
(8)域名服务商: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权,提供域名注册及相关服务的公司。完美即是经过ICANN、CNNIC等域名注册机构认证授权的域名服务商。
(9)国际域名(gTLD):genericTop-LevelDomains一般国际域名的最后一个后缀是一些诸如.com,.net,.gov,.edu,.org的“国际域名”,这些不同的后缀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机构性质。
(10)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CountryCodeTopLevelDomains,诸如:.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us美国国家顶级域名。
(11)国际中文域名:指以.com,.net等以国际域名后缀结尾,用简、繁体中文表示的国际域名。同一域名的中文简体和繁体视为两个域名。
(12)中国国家域名:指以.cn为结尾的域名,也称国内域名,分为二级、三级。
(13)域名所有者:即域名的拥有者,不能随意进行变更。拥有者在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域名后,域名即成为该注册人的财产,该注册人对域名具有所有权、管理权、支配权。
(14)域名所有权:即域名所有者对其通过合法方式获取的域名财产的管理、支配权。域名所有权高于域名管理权。(15)域名管理权:对域名进行操作的权利(不含过户)。如abc.com在agent1下进行管理,即agent1对域名abc.com具有管理权。当域名所在代理或会员发生了改变,该域名的管理权也随之改变。
(16)域名管理密码:是对域名进行一般管理的密码,可以用于修改信息、MYDNS管理操作等。(17)域名转移密码:域名转移密码,主要用于域名注册服务商的转移。
(18)域名转移(IN/OUT):即域名服务商的变更,域名可由其他服务商变更为乙方,也可以从乙方变更为其他服务商。(19)域名转入:指非乙方服务商的域名在不改变服务商的情况下,将域名的解析服务器修改为乙方的DNS,并申请使用乙方的网站寄存、电子邮箱等服务的操作。
(20)域名年费:是指为维持域名的正常服务(解析服务和其他服务)而每年需要交付的费用。
(21)域名过户:是指原域名所有者将自己拥有的域名转让过户给新的域名所有者的过程为域名过户,过户过程需要按照乙方规定的流程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过户费用。
(22)服务类产品:包含乙方公司的网站寄存产品、电子邮箱产品、主机租用托管及虚拟应用类产品。(23)服务类产品所有权:除主机托管外服务类产品的一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24)服务类产品管理权:服务类产品的一切管理权力归乙方所有。
(25)服务类产品使用权:甲方及甲方客户在按照乙方规定价格为服务类产品交费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服务类产品具有使用权。如乙方发现甲方及甲方客户在使用服务类产品时,违反中国法律和乙方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收回甲方服务类产品的使用权并关闭该服务。(26)网站寄存产品操作重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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