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发布时间:2023-01-19 03:35:3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于200032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0410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注册,未经核 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 证书。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 书;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内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系指最终生产程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产品。 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系指最终生产程序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产品。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产品申请在内地销售、使用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

第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一)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直接准产注册。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 三类医疗器械先办理试产注册,注册证有效期两年。试产注册后的第七个月起,即可申请准 产注册,注册证有效期四年。 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X1药管械(X2)字XXXX3X4XX5XXXX6 其中:
X1----注册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设区市) X2----注册形式(试、准) XXXX3----注册年份 X4----产品类别
XX5----产品试产期终止年份(试产注册) 产品品种编码(准产注册) XXXX6----注册流水号。

注册证附有《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与证书同时使用。
(二)境外企业申请办理的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四年,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国药管械(进)XXXX1X2XX3XXXX4 其中:XXXX1----注册年份 X2----产品类别
XX3----产品品种编码 XXXX4----注册流水号
注册证附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与证书同时使用。

第二章 境内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

第五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办理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三)产品全性能自测报告。
(四)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六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试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产品技术报告。
(三)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四)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五)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生物材料为临床试 验前半年内)出具的产品试产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七)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报告。报告提供方式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临床 试验报告分项规定》(见附件),临床试验执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管理办法》。 (八)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七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准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试产注册证复印件。 (三)注册产品标准。
(四)试产期间产品完善报告。
(五)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产品准产注册 型式检测报告。
(七)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八)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八条 准产注册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申请重新注册。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c480d29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1a.html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