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二三真题答案及解析

发布时间:2018-04-20 09:30: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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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答案及解析

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试题答案D

【考点】民法理念与基本原则

【解析】A项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题中,乙在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属于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不存在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问题。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之间因建围墙之事而产生的纠纷,与是否公平、平允、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无涉。故B项错误。

C项考查平等原则,强调双方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本题中,甲、乙二人均为自然人,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二者间的矛盾与平等原则无涉。故C项错误。

D项考查诚信原则,强调行为人在行为时应当恪守信用、诚实不欺,本着善意从事行为,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本题中,乙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显然并未本着善意从事行为,属于权利滥用。故D项应选。

2.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试题答案B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A项考查劳动成年制度。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A项错误。

B项考查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此处存在争议,一种认为《民法总则》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有法律行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即使是纯获利益也不例外。另一种认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相一致,《民法通则意见》对民法通则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应当仍然有适用的余地。但鉴于A项、C项、D项都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B项正确。

C项、D项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赠钢琴和受赠小提琴均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故不需要考虑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当的问题,受赠行为有效。故C项、D项错误。

3.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试题答案B

【考点】可撤销法律行为债的相对性

【解析】《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作为第三人存在欺诈行为,受欺诈人乙有权主张撤销该合同。实际上,齐某以廉价购得的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其行为构成欺诈。甲某在本题的交易中为第三人,也存在欺诈行为。即使没有甲的欺诈行为,乙与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属于可撤销合同。根据债的相对性,乙应当向齐某主张,而非向甲主张。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该期间为1年,故D项错误。

4.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试题答案A

【考点】法人代表诉讼时效

【解析】表面考查诉讼时效,实质考查法人代表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题的关键是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是否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

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不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关系,当然代表法人,无须法人之授权。法人代表和法人之间是代理关系,其以法人之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需要法人之授权。本题中,法务小王需要有法人之授权,才能成立有权代理。故“擅自”两字告诉我们其并无法人之授权,其行为不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其同意履行的行为不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故A项正确,D项错误。已过诉讼时效之债权,起诉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B项错误。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C项错误。

5.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试题答案D

【考点】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黄某通过简易交付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黄某将自行车转卖给洪某,属于有权处分,故B项错误。洪某通过占有改定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故C项错误。庞某通过简易交付让渡了自行车的所有权,故其不再享有所有权,也不再享有物权请求权。故D项正确。

6.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

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

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

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

试题答案B

【考点】拾得遗失物

【解析】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对于拾得者在主张报酬时是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留置权,存在争议。通说认为不存在该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乙负有返还之义务,违反此义务构成侵占。不仅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的悬赏抽筋,并且因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D项错误。

7.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试题答案B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在转让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D项错误。

8.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试题答案C

【考点】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先押后租合同相对性

【解析】抵押人作为有处分权人,将商铺出租给丙,两者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

先押后租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故丁通过拍卖取得商铺所有权后,有权要求丙腾退商铺。故D项错误。关键在于丙有无权利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根据合同相对性,租金为租赁合同之内容,丁并未承受该租赁合同,不受该租赁合同之约束,丙物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故B项错误,C项正确。

9.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试题答案C

【考点】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承担

【解析】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来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故A项错误。

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显然属于债务承担,乙公司并未因该协议而退出债的关系,因此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故B项错误,C项正确。

丙因与乙的协议而承担债务,并非无因,不构成无因管理。故D项错误。

10.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试题答案D

【考点】可撤销法律行为重大误解

【解析】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我过现行立法并未规定错误,规定了重大误解。陈老伯因对轨道交通19号线存在错误认识,不属于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不可以主张撤销该预售可同,故A项错误,B项错误。该预售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之情形,故C项错误。销售经理并不存在欺诈之情形,预售合同不能因欺诈而被撤销,故D项正确。

11.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美容服务协议无效

B.“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

C.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D.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试题答案B

【考点】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格式条款“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但并非整个合同无效,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甲放弃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并非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D项错误。

12.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试题答案B

【考点】缔约上过失责任

【解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属于典型的缔约上过失情形,应当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D项错误。

13.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

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试题答案D

【考点】技术合同

【解析】甲、乙之间的合同是甲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应当属于技术开发合同,并非承揽合同,亦非买卖合同。故A项错误,B项错误。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无无效之情形,故C项错误。乙公司构成违反技术开发合同,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

14.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下列哪一未经该电影公司和王某许可的行为,同时侵犯二者的著作权?

A.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

B.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

C.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

D.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

【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

【答案】B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未约定归属,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本题中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属于王某。《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制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所有,即电影的著作权归电影公司所有。另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A项错误,只侵犯了电影公司的著作权。

B项正确。情节属于剧本,画面属于电影,合成绘制漫画并在网上传播,侵犯了二者的著作权。

C项错误,侵犯了电影的改编权。

D项错误,只侵犯了电影公司的著作权。(本题答案:B

15.关于下列成果可否获得专利权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设计的新交通规则,能缓解道路拥堵,可获得方法发明专利权

B.乙设计的新型医用心脏起博器,能迅速使心脏重新跳动,该起博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C.丙通过转基因方法合成一种新细菌,可过滤汽油的杂质,该细菌属动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D.丁设计的儿童水杯,其新颖而独特的造型既富美感,又能防止杯子滑落,该水杯既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

【考点】专利权的客体

【答案】D

【解析】A项错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新交通规则属于规则范围,不能获得发明专利权。

B项错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但医疗器械可以,起搏器属于医疗器械的范畴,可以获得专利权。

C项错误,《专利法》第15条规定,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新细菌属于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

D项正确,根据《专利法》第31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不冲突,可以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6.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

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考点】商标侵权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依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不能使用“韦老四”标识。B项考查先用权抗辩制度。依据上述法条,韦某具有在先权利,不承担赔偿责任。B项正确。C项错误。《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肖某恶意注册,但题干中并未列明“韦老四”为驰名商标,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D项考查商标的类别。商标的类别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没有必然联系,依据《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据此,D项错误。

17.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考点】婚姻的成立

【解析】陈小美并非婚姻登记中的当事人,故陈小美和高甲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故A项错误,B项错误。《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陈小美有权对高小甲改名,既不侵犯高小甲的合法权益,也未侵犯高甲的合法权益。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8.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考点】彩礼

【答案】C

【解析】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C项正确,A项、B项、D项错误。

19.小强现年9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将其送养。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徐某因有抚养能力不能将小强送其姐姐收养

B.徐某的姐姐因有子女不能收养小强

C.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收养应征得小强同意

试题答案C

【考点】收养的范围

【解析】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故A项、B项错误,C项正确。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故D项错误。

20.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试题答案C

【考点】个人信息权

【解析】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张某非法出售公民孙某的个人信息,构成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权,并未涉及到孙某的身份权和名誉权,故A项错误,B项错误,C项正确。某公司非法购买孙某个人信息,构成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错误。

21.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组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

B.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C.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试题答案B

【考点】肖像权著作权

【解析】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身体完整性所享有的权利,本题中并未涉及侵犯丁某身体完整性的情形,故A项错误,C项错误。李某对该组照片享有著作权,蔡某未经许可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同时也侵犯了丁某的肖像权。故B项正确,D项错误。

22.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唐某报价18万元(实际进货价8万元,市价9万元),姚某感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将手镯摔断。关于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承担违约责任

B.应赔偿唐某8万元损失

C.应赔偿唐某9万元损失

D.应赔偿唐某18万元损失

试题答案C

【考点】一般侵权行为损害

【解析】姚某和唐某并未缔结契约,不存在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本题构成过失侵权,关键在于损害的确定。应以市场价格来确定损害赔偿额,故C项正确,B项错误,D项错误。

23.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囡(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囡一根,小囡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B.肖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试题答案B

【考点】一般侵权行为注意义务

【解析】刘婆婆赠送香蕉行为,属于日常行为,香蕉对于四岁多的孩子来说并未给其带来危险,因此并未对刘婆婆和肖婆婆产生额外的注意义务,小囡因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各方均布存在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并不存在过错,故应当属于意外事件,无须承担过错责任。

24.王某因全家外出旅游,请邻居戴某代为看管其饲养的宠物狗。戴某看管期间,张某偷狗,被狗咬伤。关于张某被咬伤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B.戴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C.王某和戴某对张某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D.王某或戴某不应对张某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试题答案D

【考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解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存在免责事由,即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题中,王某委托邻居看管其狗,故邻居戴某属于动物管理人,王某不属于责任主体,故A项错误,C项错误。张某偷狗被狗咬伤,属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因此应免除或减轻戴某承担的责任,B项要求戴某承担全部,不符合立法规定,故B项错误,D项正确。

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答案】D

【解析】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

26.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答案】B

【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董事长,A项错误;B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

C项考查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董事之间相互推诿,造成100万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题中彭兵承担全部责任说法错误,不选。

D项考查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直接起诉彭兵,错误。(本题答案:B

27.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5月缴足。2015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考点】股权出资、瑕疵出资【答案】C

【解析】A项考查瑕疵股权能否出资的问题。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仍享有股东权利,对外可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文某对甲公司的出资在以股权出资乙公司时,虽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其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不存在权利瑕疵。

B项考查非货币出资的贬值问题。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项错误。

C项考查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C项正确。

D项考查乙公司能否要求文某履行对甲公司出资义务的问题。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其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只能要求其补足差额,而无权要求其履行对别的公司的出资义务。D项错误。

28.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考点】股权的强制执行【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依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项仅仅列明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说法错误。B项列明法院1个月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说法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

C项考查强制执行中债务人权益保护问题。强制执行应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为限,不得超限执行损害债务人利益。本题中股权属于可分割财产,若50%股权足以清偿债务,就不能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C项正确。

D项考查强制执行程序中以拍卖方式取得股权的时间。依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丁某的股权取得以公司签发给他的出资证明书为准。D项错误。

29.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合伙人对外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赵、钱为共同合伙事务执行人,不得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约。又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项对外签订合同有效,但违反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协议,错误。B项对外签订合同是有效的,说法错误,同时违反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协议约定,错误。C项符合合伙协议的要求,是正确的。D项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但合同应为有效,D项错误。【注意】本题有个大坑:问题设定是个大坑,它不是问的“合同是否有效”?而是倾向于问哪一项做法“符合合伙协议”?同时考查对外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30.“李老汉私房菜”是李甲投资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关于该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甲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表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则该企业是以家庭成员为全体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

B.如李甲一直让其子李乙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则应认定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企业的出资

C.如李甲决定解散企业,则在解散后5年内,李甲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D.如李甲死后该企业由其子李乙与其女李丙共同继承,则该企业必须分立为两家个人独资企业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承担【答案】C

【解析】AB项考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问题,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改变企业的性质。A项错误,B项错误,不能推理。

C项考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承担,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C项正确。

D项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问题,继承不改变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D项错误。

31.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考点】重整【答案】D

A项考查重整申请。依据《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重整无须必须附有投资承诺。A项错误。

B项考查重整是否需要征求债权人同意。依据《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可见重整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B项错误。

C项考查重整期间,管理人是否应辞去职务。依据《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见不一定,C项错误。

D项考查重整计划。依据《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D项正确。(本题答案:D

32.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考点】汇票公示催告【答案】C

【解析】A项考查银行对进入公示催告程序的票据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该程序不涉及票据的权利义务,银行仍需要承担付款责任。A项错误。

B项考查可否因公示催告而行使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逾期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即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而不得行使票据权利。B项错误。

C项在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前,仍享有票据权利。正确。

D项因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应因此终结,法院不能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33.某基金管理公司在2003年曾公开发售一只名为“基金利达”的封闭式基金。该基金原定封闭期15年,现即将到期,拟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继续运行。关于该基金的转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B.转换后该基金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政府债券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该转换事宜的决定应经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D.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复制该基金的相关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考点】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答案】B

【解析】A项考查转换为开放式基金是否需要由证监会核准。依据《证券基金法》第86条第4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是“备案”不是“核准”,A项错误。

B项考查开放式基金应否保持足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依据《证券基金法》第68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B项正确。

C项考查基金份额持有人决议。依据《证券基金法》第86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C项错误。

D项考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依据《证券基金法》第46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D项错误。

34.姜某的私家车投保商业车险,年保险费为3000元。姜某发现当网约车司机收入不错,便用手机软件接单载客,后辞职专门跑网约车。某晚,姜某载客途中与他人相撞,造成车损10万元。姜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合同无效

B.姜某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

C.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考点】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答案】C

【解析】A项考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合同成立,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项错误。

BCD项考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本题姜某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依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B项错误,C项正确,D项因姜某基于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D项错误。(本题答案:C

35.住所在M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N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M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世新公司拟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但就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产生分歧。对此,下列哪一部门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A.北京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M省甲县法院

D.M省丙县法院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法院管辖的确定。【参考答案】D

【解析】《仲裁法解释》第4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根据该条文,本案中的仲裁协议约定了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应视为无效;而且从题干介绍的案情看,当事人已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无法再适用仲裁解决争议,故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又,《适用解释》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中的工程地在M省丙县,即M省丙县法院对此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故,D项正确。

36.住所在A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考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参考答案】B

【解析】《适用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B区法院管辖,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乙公司向无管辖权的D县法院起诉,且该院已经受理,被告应诉并提交了答辩状,就构成了应诉管辖,即D县法院取得了管辖权,而且D县法院已经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故B项正确,C项、D项错误。

37.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B.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

C.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

【考点】劳务派遣案件仲裁当事人的确定。【参考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据此,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共同当事人。即B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38.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参考答案】C

【解析】本案中,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即原审为一审,但此案由中级法院进行再审,属于提审,因此再审时依法应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适用解释》第302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据此,C项正确,其他项错误。

39.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考点】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参考答案】C

【解析】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存在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指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并已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提出另一个相反的事实,为证明该相反事实的存在而提出的证据。本案中,王某主张钱某借款,对此借款事实,应由王某负举证责任,即其提出的借条是本证;而钱某则主张还款,此还款事实与王某的借款事实不是同一事实,是另一新的事实,对该还款事实应由钱某负举证责任,即钱某提出的用以证明还款事实的收条是本证,不是反证。因此,本题的四个说法中,只有C项的说法错误。

40.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考点】劳务侵权案件当事人的确定与证明责任的负担。【参考答案】D

【解析】《适用解释》第57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据此,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为乔某和薛某。在提供劳务者杨某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这一替代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杨某因劳务构成侵权,无论薛某是否有过错,均应由薛某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薛某是否有过错并非本案的证明对象。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无过错责任,和侵权责任法中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同的。它是指,杨某首先得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然后薛某无条件为杨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为薛某承担的是替代责任,也叫转承责任,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时候,不是薛某在侵权,而是杨某在侵权,所以是按照杨某的行为去判断。一旦杨某构成侵权,薛某无条件承担责任。实际上是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分离的体现。因为杨某的行为可能是个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不重要,不管他这个侵权行为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只要构成侵权,都由薛某无条件、不考虑过错地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41.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考点】案外人执行异议。【参考答案】B

【解析】本案中,易某为申请执行人,王某为被执行人,谢某为案外人。《适用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即被执行人对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只能另行起诉,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本案中的CD两项可排除。第310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B项正确,A项错误。

42.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更换家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未上诉。之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方式?

A.予以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按再审处理

【考点】重复起诉的处理。【参考答案】B

【解析】《适用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的起诉完全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故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43..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驳回起诉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参考答案】D

【解析】《适用解释》第25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与此相反的民事案件就属于复杂的民事案件。当发现案情复杂时,才可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送达地址有误并不会增加案情的复杂程度。故A项错误。

《适用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故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可见,本案不能中止诉讼。因此,C项应当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2)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D项正确。

44.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

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

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考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参考答案】A

【解析】《适用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一审判决后,甲对对实体全义务的分担有异议。其异议所指向的对象是丙,而不是指向乙和丁。甲提起上诉,当然是上诉人,其上诉行为指向的对象丙为被上诉人,其他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A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45.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

B.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D.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

【考点】二审程序中上诉与起诉的撤回。【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适用解释》第33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B项正确。

46.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B.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C.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D.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考点】上诉的撤回。【参考答案】B

【解析】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第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上诉人因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由此生效。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故B项正确。

47.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考点】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参考答案】B

【解析】李某与失踪人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故A项错误。又,在李某申请宣告刘某失踪的程序中,失踪人刘某的妻子被指定为刘某的财产代管人,但刘某的父亲不服此判决,要求变更代管人。《适用解释》第34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B项正确,CD两项错误。

48.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

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

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中特殊情形下的权利申报。【参考答案】C

【解析】《适用解释》第450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C项合法。

49.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

A.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考点】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处理。【参考答案】D

【解析】A项考查执行终结。《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很明显,本案不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故A项错误。

B项考查终结本次执行。《适用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故B项错误。

C项考查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故C项错误。

按照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适用解释》第473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因此D项正确。

50.住所在A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

A.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

B.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

C.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

【考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参考答案】D

【解析】《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由W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该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且从题意看当事人并未达成补充协议选择这两个当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即W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MN区为申请人住所地,依据规定,M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该仲裁协议以购销合同条款的形式表现,而购销合同的签订地在HJ县,即H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同时,被申请人住所地在AB区,即A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也有管辖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51.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试题答案ABC

【考点】监护

【解析】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故A项正确。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题中,余某前妻也具有监护资格,故B项正确。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故C项正确。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只有在父母均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故D项错误。

52.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试题答案ABC

【考点】宣告死亡

【解析】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A项说了一半,但不能算错。乙作为继承人,在死亡宣告之日起发生继承,乙有权处分继承而来的轿车,故B项正确。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甲可以请求乙返还,丙因无偿取得轿车,负有返还义务。故C项正确。本题中的住房,虽登记在甲的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出卖房屋的行为不因无处分权而无效,故D项错误。

53.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试题答案BCD

【考点】设立中的法人

【解析】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若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并不消灭,其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且该3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正确。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D项正确。

5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试题答案BC

【考点】按份共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人丙的,乙、丁并无优先购买权。故A项错误。

乙向第三人转让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故B项正确。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

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

55.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

试题答案ACD

【考点】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解析】乙银行享有抵押权,故A项正确。乙银行抵押权仅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及于其上的建筑物,虽可乙丙拍卖,但不得就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B项错误。丙公司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且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故C项正确。丁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享有债权,故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丁的债权,故D项正确。

56.20163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3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5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10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4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试题答案BCD

【考点】质权

【解析】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故A项错误。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故C项正确。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故D项正确。

57.201688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828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228日。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B.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C.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

D.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

试题答案ABC

【考点】从给付义务动产物权变动

【解析】动产因交付而移转所有权,故A项正确。朱雀公司交付单证属于从给付义务,故B项正确。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影响到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则玄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故C项正确,D项错误。

58.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试题答案BD

【考点】债权人的撤销权

【解析】离婚协议书不因存在债权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而无效,故A项错误。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则其赠与行为并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故B项正确。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C项错误。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D项正确。

59.冯某与丹桂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中的一套住房。合同订立后,冯某发现该房屋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就冯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

B.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丹桂公司未告知冯某又将该住宅楼整体抵押给第三人的

C.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D.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丹桂公司拒绝修复的

试题答案ABC

【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析】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故A项正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B项正确。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故D项错误。

60.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甲将其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年。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了丙,并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因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

B.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

C.甲无权将该房继续出租给丙

D.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

试题答案BCD

【考点】房屋租赁合同

【解析】甲经批准修建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年限内出租给乙,甲、乙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故B项正确,C项正确。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故D项正确。

61.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一套生产设备,转让价为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200万元,再租给乙公司使用2年,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3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公司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资金拆借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C.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无效

D.甲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

试题答案BD

【考点】融资租赁合同

【解析】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而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乙和甲之间的买卖合同采占有改定方式进行交付,故甲公司已经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故D项正确。

62.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较大的花园公寓项目,作为发包人,甲公司将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了乙企业,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企业一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就相关合同效力及工程价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B.因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C.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乙企业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D.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乙企业不能主张工程价款

试题答案ACD

【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故A项正确,B项错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D项正确。

63.牛博朗研习书法绘画30年,研究出汉字的独特写法牛氏“润金体”。“润金体”借鉴了“瘦金体”,但在布局、线条、勾画、落笔以及比例上自成体系,多出三分圆润,审美价值很高。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从该网站下载了九个“润金体”字,组成广告词“小绵羊、照太阳、过海洋”,为其从国外进口的羔羊肉做广告。关于“润金体”及羊阳洋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字体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羊阳洋公司不构成侵权

B.“润金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C.羊阳洋公司只是选取了有限的数个汉字,不构成对“润金体”整体著作权的侵犯

D.羊阳洋公司未经牛博朗同意,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构成对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

试题答案BD

【考点】著作权客体和侵权【答案】BD

【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题中,该字体具有独特性,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C项错误,D项正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作品,至于数量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C项错误,D项正确。

64.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6月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局于201412月公布其申请文件,并于201512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乙公司于20135月开始销售该种洗衣机。另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拆解分析该洗衣机,即可了解其节水的全部技术特征。丙公司于201412月看到甲公司的申请文件后,立即开始制造并销售相同的洗衣机。20161月,甲公司起诉乙、丙两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诉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12月至2015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

B.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

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

D.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

【考点】专利权侵权和免责事由【答案】CD

【解析】A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68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可知,丙公司在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甲公司的发明并未构成侵权,但甲公司可以要求其支付使用费。

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可知,在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C项正确。《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本题中乙公司在申请日前便使用该产品,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D项正确。《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可知,D项正确。

65.乙女与甲男婚后多年未生育,后甲男发现乙女因不愿生育曾数次擅自中止妊娠,为此甲男多次殴打乙女。乙女在被打住院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甲男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起反诉,请求乙女赔偿其精神损害。法院经调解无效,拟判决双方离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支持乙女的赔偿请求

B.乙女侵害了甲男的生育权

C.乙女侵害了甲男的人格尊严

D.法院不应支持甲男的赔偿请求

试题答案AD

【考点】离婚损害赔偿生育权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A项正确。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侵犯其一般人格权,故B项错误,C项错误,D项正确。

66.韩某于2017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17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试题答案ABCD

【考点】遗嘱继承

【解析】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韩某的第二份遗嘱变更了第一份遗嘱中的部分内容,故变更部分以第二份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部分失效,故A项错误,B项错误。继承获得的房屋,未经登记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其买卖合同本身仍然可以有效,故C项错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D项错误。

67.甲、乙、丙三家毗邻而居,甲、乙分别饲养山羊各一只。某日二羊走脱,将丙辛苦栽培的珍稀药材悉数啃光。关于甲、乙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可各自通过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

B.基于共同致害行为,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C.如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D.如不能确定二羊各自啃食的数量,则甲、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试题答案CD

【考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解析】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故A项错误。两者之间属于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故甲、乙为按份责任,B项错误,C项正确,D项正确。

68.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资比例为7:2: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初,为拓展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关于该增资程序的有效完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

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

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

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

【考点】增资【答案】AB

【解析】AB项考查公司增资问题。依照公司法第1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东投资自由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增资属于新的投资,A项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同时,按照认缴制,也无需实际交足增资。AB正确。

C项考查增资后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事项,增资后理应修改公司章程。C项错误。D项考查增资后是否需要变更登记。依据公司法179条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D项错误。

69.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

【考点】冒名股东【答案】ABC

【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0.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6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考点】抽逃出资【答案】ABC

【解析】ACD考查抽逃出资的责任。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C正确。D项是有条件的,只要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D项错误。

B项考查榴风公司能否要求银行职员承担抽逃出资责任的问题。本题中,银行职员违规协助抽逃出资,存在一定的过错,榴风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是不是真的需要承担实体法上的连带责任,则非本选项所指的问题。因此,B项正确。本选项特别容易选错,尤其值得大家注意。

71.茂森股份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为提升公司治理现代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并顺利上市,公司决定重金聘请知名职业经理人王某担任总经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聘任以及具体的薪酬,由茂森公司董事会决定

B.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就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有权以茂森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C.王某受聘总经理后,有权决定聘请其好友田某担任茂森公司的财务总监

D.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公司一旦发现其不称职,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解聘

【考点】经理职权、董事会职权【答案】AB

【解析】AD项考查经理的聘任、薪酬与解聘。依据《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A项正确,D项错误。经理的解聘权在董事会。

B项考查公司经理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9条,经理有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以茂森公司名义对外签约。B项正确。

C项考查财务负责人的聘任,依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经理只有提名权,不能直接聘任,C项错误。

72.雀凰投资是有限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活动。20173月,三江有限公司决定入伙雀凰投资,成为其有限合伙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三江公司才可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

B.对入伙前雀凰投资的对外负债,三江公司仅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三江公司入伙后,有权查阅雀凰投资的财务会计账簿

D.如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则三江公司入伙后,原则上不得自营与雀凰投资相竞争的业务

【考点】有限合伙【答案】ABCD

【解析】A项考查入股。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题A项列明的是“全体普通合伙人”,说法错误,应选。B项考查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B项列明以“实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说法错误,应选。

C项考查有限合伙人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选项有前提条件,只有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查阅。C项说法错误,应选。

D项考查可否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ABCD

73.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

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

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考点】共益债务【答案】BC

【解析】AB主要考查共益债务问题。依据《破产法》第42条第(四)规定,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为共益债务;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考查借贷利息问题。依据《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74.东霖公司向忠谙公司购买一个元器件,应付价款960元。东霖公司为付款开出一张支票,因金额较小,财务人员不小心将票据金额仅填写了数码的“¥960元”,没有记载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忠谙公司业务员也没细看,拿到支票后就放入文件袋。关于该支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出票行为无效

B.忠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C.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D.该支票在使用前应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

【考点】支票的出票行为、授权补记【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支票的瑕疵出票行为。东霖公司的财务人员开具的支票,漏填了大写金额,但其金额是确定的,因此,该支票的形式要件虽然有一定瑕疵,但出票行为是有效的。因此,A项错误,B项错误,忠谙公司应享有票据权利。C项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正确。依据《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D项正确。

75.甲在证券市场上陆续买入力扬股份公司的股票,持股达6%时才公告,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处罚。之后甲欲继续购入力扬公司股票,力扬公司的股东乙、丙反对,持股4%的股东丁同意。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已违法,故无权再买入力扬公司股票

B.乙可邀请其他公司对力扬公司展开要约收购

C.丙可主张甲已违法,故应撤销其先前购买股票的行为

D.丁可与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所持全部股份卖给甲

【考点】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答案】BD

【解析】A项考查信息披露违法,是否可继续买入上市公司股份。依据《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甲违法买入6%股份才公报,接受处罚后,可依照法律规定继续买入该上市公司的股份。A项错误。

B项考查要约收购,依照《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B项乙可邀请其他公司对力扬公司公司展开要约收购。正确。

C项收购是市场行为,不得因违反信息披露而撤销先前的交易。C项错误。

D项丁持力扬公司的股份为4%,不属于限制转让的对象,可将自己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甲,D项正确。

76.李某于2000年为自己投保,约定如其意外身故则由妻子王某获得保险金20万元,保险期间为10年。200991日起李某下落不明,20144月法院宣告李某死亡。王某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该保险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合同应无效

B.王某有权主张保险金

C.李某死亡日期已超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D.如李某确系200991日下落不明,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考点】人身保险、宣告死亡的保险责任【答案】BD

【解析】A项考查保险合同的效力。依据《保险法》第12条、31条,投保人对本人有保险利益,合同有效。A项错误。

B项王某是受益人,有权主张保险金。

CD项考查宣告死亡的保险责任问题。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项正确。

77.汤某设宴为母祝寿,向成某借了一尊清代玉瓶装饰房间。毛某来祝寿时,看上了玉瓶,提出购买。汤某以30万元将玉瓶卖给了毛某,并要其先付钱,寿典后15日内交付玉瓶。毛某依约履行,汤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毛某诉至甲县法院,要求汤某交付玉瓶,得到判决支持。汤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在该判决执行时,成某知晓了上述情况。对此,成某依法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A.以案外人身份向甲县法院直接申请再审

B.向甲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C.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D.向甲县法院申诉,要求甲县法院依职权对案件启动再审

【考点】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参考答案】BCD

【解析】A项考查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解释》第42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申请再审的前提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即案外人不得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A项错误。

B项考查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B项正确。

C项考查第三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据此,C项正确。

D项考查法院决定再审。成谋向法院反映情况,经查如果属实,法院应启动再审程序。故D项正确。

78.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考答案】AD

【解析】AB两项考查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王强既要反对本诉原告李立的诉讼主张,也要反对本诉被告陈山的诉讼主张。因此,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即A项正确,B项错误。

CD两项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关系。本诉和参加之诉均为独立的诉,只是基于某种牵连关系法院才可将二者合并审理,但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参加之诉的继续存在,法院对参加制度仍然要继续审理。故C项错误,D项正确。

79.杨青(15)与何翔(14)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考点】未成年人作为证人。【参考答案】ABC

【解析】A项考查证人资格。《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何军了解案情,且能正确表达意思,故具有证人资格。因此A项的说法不能成立。

B项考查回避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不是回避的法定人员之一。故B项的说法不能成立。

CD项考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换言之,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且有其他证据补强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又,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的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可见,C项的说法不能成立,D项的说法可以成立。

80.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考点】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妨碍。【参考答案】ABCD

【解析】A项考查书证复印件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适用解释》第111条规定,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包括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等。可见,本案的借条复印件具有证据资格。但同时,《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被告已将借条原件烧毁,原告提供的复印件已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其证明力较弱,需要其他证据补强。这里的其他证据就是刘某的证言。根据这两个证据,法院可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分类。本案借条复印件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由原始证据通过复印所形成,故其属于传来证据。即B项正确。

C项考查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基于A项的分析以及法院要求被告汪某提交借条原件而被拒绝和质证中被告承认烧毁借条原件,法官可以确信汪某向原告叶某借款的事实。换言之,叶某对借款事实履行其证明责任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而被告却未能提出有效的反证。因此C项正确。

D项考查证明妨碍。《适用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汪某烧毁借条原件的行为属于积极的证明妨碍,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故D项正确。

81.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7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7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考点】诉讼终结【参考答案】BD

【解析】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内,为为生效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本案一审程序结束,在上诉期间,刘女死亡,一审判决不能生效,诉讼应当终结。

82.朱某诉力胜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朱某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因房屋质量问题,请求被告修缮,费用由被告支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认可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力胜公司不服令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关于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充分。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针对上诉人不服违约金判决的请求进行审理

B.可对房屋修缮问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

C.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D.应全面审查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考点】上诉请求与二审的审理范围。【参考答案】A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是二审的审理范围。《适用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只就5万元违约金提起上诉,没有就房屋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部分提起上诉。因此,AC两项正确,BD两项错误。

83.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丙公司以其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12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AB县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甲公司拒绝签收。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以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向AC区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B.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

C.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

D.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

【考点】支付令异议。【参考答案】AC

【解析】A项考查支付令的送达。《适用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据此,A项正确。

B项考查起诉与支付令效力的关系。《适用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支付令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该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C项正确。

D项考查支付令与担保的关系。《适用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据此,D项错误。

84.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考点】案外人执行异议。【参考答案】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据此,BCD三项正确,A项没有规定。

85.住所在北京市C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北京市H区的乙公司在天津市J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H区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向乙公司送达了甲公司的申请书副本。在仲裁庭主持首次开庭的答辩阶段,乙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庭对此作出了相关的意思表示。此后,乙公司又向法院提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定的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原则有效

B.仲裁庭对案件管辖权作出决定应有仲裁委员会的授权

C.仲裁庭对乙公司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继续审理案件

D.乙公司应向天津市中级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考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参考答案】BC

【解析】《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2款规定期间内(即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

《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可见,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这也得到了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肯定。因此,B项正确。

《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可见,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即丧失异议权。本案中,乙公司在首次开庭的答辩阶段无权再提出异议。仲裁庭对其异议应予驳回。故C项正确。

《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即丧失异议权,不仅不能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也不能向法院提出异议。故D项错误。

不过,命题者可能想要考查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管辖法院。《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文并结合本案案情,本案可由北京市的中级法院或天津市的中级法院管辖。故D项也是错误的。

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

请回答第8688题。

86.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

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

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

试题答案C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下车库

【解析】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故C项正确。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车库并非共有权的客体,故A项错误。小区其他业主与蒋某等其他业主就地下车库不存在共有关系,故蒋谋等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B项错误。地下车库为单独的所有权客体,故D项错误。

87.该小区业主田某将其位于一楼的住宅用于开办茶馆,蒋某认为此举不妥,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停止开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B.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房屋价值,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C.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生活质量,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D.如田某能证明其开办茶馆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法院应驳回蒋某的请求

试题答案ABC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蒋谋若不同意,田某不能开办茶馆。如果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则必须经其同意,无论是否对其产生影响,故A项正确。如果田某开办茶馆影响其房屋价值或生活质量,则其可要求其停止开办,故B项、C项正确。D项表述和前面选项项矛盾。

88.对小区其他业主的下列行为,蒋某有权提起诉讼的是:

A5栋某业主任意弃置垃圾

B.7栋某业主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C.8栋顶楼某业主违章搭建楼顶花房

D.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

试题答案D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错误,B项错误,C项错误,D项正确。

89.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89.关于甲公司的抵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抵押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B.乙银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C.乙银行自抵押登记完成时取得抵押权

D.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试题答案BD

【考点】动产浮动抵押

【解析】该抵押合同为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D项正确。

90.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则乙银行享有的权利有:

A.提前收回借款

B.解除借款合同

C.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D.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试题答案ABC

【考点】借款合同

【解析】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A项正确,B项正确。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则约定有效,故C项正确。乙银行对甲公司所购买的办公用房并不享有担保物权,故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

91.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

D.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试题答案A

【考点】人保与物保的竞合

【解析】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A项正确,B项错误,C项错误,D项错误。

92.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

2016年底,为回馈股东多年的付出,紫霞公司决定分配利润。此时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余额仅为5万元。就此次利润分配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公司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为400万元

B.公司可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上限为税后利润的一半,即3500万元

C.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1000万元

D.公司向股东可分配利润的上限为3605万元

【考点】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依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A项正确。题中年度税后净利润7000万,依照上述法条规定,应先弥补3000万亏损,剩余4000万利润,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为400万。

B项错误。弥补亏损后,利润只剩下4000万,利润的50%2000万。而且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也可以提取。

C项正确。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1000万任意公积金。

D项正确。法定应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7000(利润)-3000万(补亏)-400万(法定公积金)+5万(公积金)=3600,上限应为3605万。(本题答案:ACD

93.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

如紫霞公司在2016年底的分配利润中,最后所提取的各项公积金数额总计为2800万元,关于该公积金的用途,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用于弥补公司2016年度的实际亏损

B.可将其中的1500万元用于新款游戏软件的研发

C.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全部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

D.可将其中10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公司资本的增加

【考点】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公积金的运用。依据《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A项错误。2016年公司盈利7000万元,没有亏损。

B项正确。公积金可用于公司经营,当然包括研发。

C项正确。任意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没有任何限制。

D项错误。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1250万元。(本题答案:BC

94.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

进入2017年,紫霞公司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为进一步激励员工,公司于8月决定收购本公司的部分股份,用于职工奖励。关于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公司此次可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上限为100万股

B.公司可动用任意公积金作为此次股份收购的资金

C.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可在两年内完成实施对职工的股份奖励

D.如在2017年底公司仍持有所收购的股份,则在利润分配时不得对该股份进行利润分配

【考点】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142条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A项错误。公司已发行股份1000万股,用于激励的总额不得超过5%,即50万股。

B项错误。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C项错误。应当在一年内转让股给职工。

D项正确。该股份是激励员工的,不能用于利润分配,说法正确。(本题答案:D

95.20154月,居住在B(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1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

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解决的办法有:

A.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B.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林剑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C.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D.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考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参考答案】ABD

【解析】A项考查民事纠纷的和解。和解是最理想的纠纷解决方式,为法律所提倡。故A项正确。

B项考查人民调解机制。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由此,B项正确。

C项考查仲裁机制。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内容。本案中的仲裁协议对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的约定没有问题,但约定由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则不能成立。因为《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换言之,B市东城区没有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因而无效,除非当事人就该仲裁协议达成补充协议,明确由某一具体的合法的仲裁机构仲裁,否则,本案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故C项错误。

D项考查民事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即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正如C项所分析的,本案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因选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而无效,即仲裁机构对本案没有主管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正确。

96.20154月,居住在B(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1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

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2017515日之前,钟阳向林剑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该协议有林剑、钟阳的签字,盖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三位调解员的签名。钟阳未按时履行该调解协议,林剑拟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B.应以钟阳为被告

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

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考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其与诉讼的关系。【参考答案】B

【解析】《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只不过,其法律约束力类似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既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能阻却当事人行使诉权。这样,该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解释》第6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具体到本案中,林剑为原告,钟阳为被告。故B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97.20154月,居住在B(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1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

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相关人员希望该调解协议被司法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林剑或钟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B.应由林剑、钟阳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C.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

D.对申请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B市西城区法院、B市东城区法院和B市北城区法院

【考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参考答案】BC

【解析】《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也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这两个条文的规定,BC两项正确,AD两项错误。

98.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考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参考答案】D

【解析】《适用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据此,D两项正确,ABC两项错误。

99.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考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和解。【参考答案】BCD

【解析】《适用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根据这两个条文的规定,A项错误,BCD三项正确。

100.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对梁某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属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B.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环保组织请求给付

C.应予受理,但公益诉讼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D.应予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受公益诉讼影响

【考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参考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适用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据此,法院应当受理梁某的起诉。故D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答案及解析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体包括三点: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即,司法解释可能施行于其生效施行前发生的行为。2、“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即,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未决案。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即,竞合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A项错。因为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此外,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也不是与《刑法》的时间效力完全一样。例如,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一是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施行。而“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这个“法律”指被解释的法律。可见,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从属于被解释法律的时间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1121日施行,该解释是对1997年《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解释,所以该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第133条相同,适用于199710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

B项正确。

C项错,太绝对。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D项错。新的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未决案,不能适用于已决案。

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危害结果”如何认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危害结果包括对法益造成法定的实害,以及具有对法益造成法定实害的危险(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狭义的危害结果则仅指造成法定的实害。如果采用广义说,则从“法益侵害说”的犯罪本质观来说,任何犯罪或者对法益造成了法定的实害,或者具有造成法定实害的危险,因此,危害结果就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采用狭义说,则危害结果并非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我国刑法理论采用狭义说,因此,AB错。而且,如果采用广义说,则该单选题有多个正确答案。

C项正确。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事由,是指行为人为抢劫而故意或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其中就包括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情形,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项错。因诈骗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并非诈骗罪的法定加重事由。

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是四分法,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又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又称“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种:一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因精神疾病而不具备或丧失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有四种情况:一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二是聋哑人;三是双目失明的盲人;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是除上述三种之外的人,即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

A错。从生理标准看,虽然甲是盲人,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定刑事责任人,但其双目失明并没有使他降低认知能力,也没有降低对案件的认识能力,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B错。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乙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C错。丙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对。醉酒人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

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错。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其外延小于紧急避险中“危险”的外延。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非常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

B选项错。虽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都需要具备时间条件,但二者的认定并不完全相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紧急避险中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要根据当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二者来源不同,认定也有差异。

C选项错。二者的限度条件是不一样的。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D选项正确。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均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其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其主观上的防卫或避险意图。虽然刑法学界关于二者的成立条件中是否需要具备主观上的方位或避险意图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必须具有正当的意图。而且,如果肯定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那么紧急避险也是。

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这题涉及司法实务中操作模式。在合同诈骗中,已骗取了部分钱的,以该部分犯罪数额认定既遂。未遂的数额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6.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如果帮助行为仅对正犯行为具有促进作用,而没有对正犯结果起促进作用时,或者说与正犯结果之间没有因果性时,能否将正犯的行为结果归属于帮助犯?在这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出题人之一的张明楷教授赞同“正犯结果说”,认为,只有当帮主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时,才能使帮助犯承担既遂的责任。该案中,乙虽然提供了钥匙,但最终该钥匙并没有打开门,甲后来也明知了乙的钥匙不起任何作用,而是采用破窗而入的方法盗窃得手的,不能认为乙的帮助行为仍然在强化甲的犯意。因此,乙仅成立未遂犯的帮助犯。答案为D

7.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乙只有盗窃的故意,并意图为甲实行盗窃提供帮助。但甲其实并无盗窃的故意,只有杀人的犯意,且甲也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从共犯从属性角度来说,没有盗窃的正犯(实行犯),就没有盗窃的共犯(帮助犯),所以乙不成立盗窃罪,BD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乙因为没有杀人的共同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所以A错。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入户杀人,甲意图入户盗窃,乙与甲在非法侵入住宅范围内成立共犯。答案选C

8.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司法部给出的参考答案是A。出题人大概认为这种所谓的“牵连”不具有通常性,因为为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通常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鲜有去盗窃的,因此不认为具有牵连,不属于牵连犯,因此,应予以数罪并罚。但从司法来看,对牵连犯掌握的尺度宽泛得多,有可能会作为牵连犯,并采用从一重处断模式。

出题人认为B错,大概是认为,乙即成立危险驾驶罪,又成立交通肇事罪,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而非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实务中不会对危险驾驶罪再进行评价,就直接定交通肇事罪。来自实务部门的考生估计多会选择B。因为这里的“构成”也会容易理解为最终司法认定的罪。

C选项错。丙成立诈骗罪既遂。使用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不另成立抢劫罪,暴力前已取财。如果暴力造成轻、重伤,另行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与诈骗罪并罚,否则仅作为诈骗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D错。不是想象竞合,而是法条竞合。

9.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绑架罪是行为犯,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已成立绑架罪既遂,放弃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符合自首条件。C选项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自我辩护,即便存在法律认识错误,依然是自首。D选项错。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成立自首。

10.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B选项错。不能从轻处罚,另外,刑事责任能力降低也不是一种规范的说法。

11.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

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四个,分别是:(一)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具体而言,1、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2、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犯罪人。另根据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四)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A选项错。《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甲因爆炸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不得假释。

C选项错。丙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D选项错。丁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假释。

12.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C.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甲是配置枪支而非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B选项错。缆车不属于刑法第119条的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D选项错。飞机尚未起飞,丁打开飞机安全门的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13.甲系外贸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拍板:为物尽其用,将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申报进口的原材料剩料在境内销售。该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应缴税款90万元,公司亦未补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虽未经海关许可,但外贸公司擅自销售原材料剩料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属于走私行为

B.外贸公司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物尽其用,从利益衡量出发,应认定存在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

C.外贸公司采取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罪

D.如海关下达补缴通知后,外贸公司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不再追究外贸公司的刑事责任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此题容易被选的是DD选项错在不是由海关下达补缴通知,而应是由税务机关下达补缴通知。

14.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票据诈骗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而银行存单属于金融凭证。

B选项正确。虽然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但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选项错。该情形既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原则上采用“特殊优于一般原则”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但不排除例外采用“从一重原则”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的情形。

D选项错。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尹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诈骗,一样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

15.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

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视具体情形而定,不能排除成立遗弃罪的情形。

B选项错。乙成立抢劫罪。

C选项正确。拐走儿童当做商品一样买卖,无论什么动机,无论是否获利,都成立拐卖儿童罪。

D选项错。丁与熊某成强迫劳动罪共犯。

16.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

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

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

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诬告他人介绍卖淫,不成立侮辱罪。

B选项错。只成立徇私枉法罪。

C选项正确。虽然是诬告企业,但逃税罪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会使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诬告而受到刑事追究。

D选项错。诬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的,同样可成立诬告陷害罪。

17.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该题最疑难的问题在于:是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我个人认为,行为人已骗取了被害人的交付,应认定为诈骗。从民众理解及实务操作来看,这就是一种电信诈骗。答案应为B而非A

18.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

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

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

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而言,关于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之一即代为保管的财物,观点不一。肯定说认为,张某虽然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并没有因此丧失财物的所有权,相对于甲来说,该财物仍然属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刑法与民法的目的不同,即使上述委托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也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否定说认为,张某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甲侵占了张某的财物;由于财物由甲占有,也不能认为该财产已经属于国家财产。另外,该题中所涉及的还不是赃物,而是钱,在刑法传统理论中,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现金,不以侵占罪论处。A项错。C选项中,该贵重财物算不上被遗忘的物品,成立盗窃。但D选项也有一定问题,因为,如果丁是真心实意地想买该车,也愿意付清所有款项,现在只是提前将车卖给他人,不应认定为侵占罪。D的说法太绝对。

19.《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事前通谋,为共同犯罪,只是分工不同而已。310条第2款只是一种提示性条款。

20.关于盗伐林木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盗伐本村村民张某院落外面的零星树木,如果盗伐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

B.乙在林区盗伐珍贵林木,数量较大,如同时触犯其他法条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C.丙将邻县国有林区的珍贵树木移植到自己承包的林地精心养护使之成活的,不属于盗伐林木

D.丁在林区偷扒数量不多的具有药用价值的树皮,致使数量较大的林木枯死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甲成立盗窃罪。B选项错。同时触犯其他法条的,如何处罚,视具体情形而定,例如,如果是法条竞合,则适用特殊的法条;如果想象竞合,则原则上从一重论处。C选项错,属于盗伐林木行为。

21.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

B.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C.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

D.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本案属于王某与刘某串通共同犯罪。案件中,王某为主犯,刘某为从犯,定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贪污数额为4万元。C选项对,ABD错。

22.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审理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B.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中不存在控辩对抗

C.侦查程序已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

D.审查起诉程序中只存在控辩关系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项错误,不可选。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辩双方主导诉讼进程。我国自诉案件的由自诉人提起,被告人应诉,法官依法居中裁判,类似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但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未完全实行当事人主义,自诉案件审理程序也没有。我国公诉与自诉的审判标准还是一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官自诉审判中的庭外主动核实证据权自诉中也是有的,故不能说自诉审理程序就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B项错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也是刑事审判程序,存在控辩对抗的。

C项错在我国侦查程序形成的只是控、辩对抗关系,没有独立的审判第三方介入而形成控辩审三方构造,故错误。

D项正确,当选。审查起诉程序中,只有检控方与辩护方之间的对抗关系。

23..199611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3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DNA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20177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得侦查本案

B.可对陆某先行拘留

C.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

D.可对陆某提起公诉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B项正确,当选。最高检《刑诉规则》第352条规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此,只有B项正确。

24.齐某在A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

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错误。最高院《刑诉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对回避问题适用“决定”裁决形式,而不是“裁定”。故A错误。

B项正确。根据最高院《刑诉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上一级法院院长可能需要回避的问题,而上一级法院存在不宜二审的问题,本案需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他们共同上级法院是省高级法院,故B项正确。

C项错误。本案尚未进入中院审理,根据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王某不必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提出回避。故C错误。

D项错误。回避是办案人员的回避,不是机关主体的回避,如果齐某认为本案不宜由A市中级及B区法院管辖,可提出管辖异议,而不是申请回避,故D项错误。

25.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B.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

C.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

D.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正确。钱乙是钱甲的近亲属,根据《刑诉法》第9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故A项正确。

B项错误。《刑诉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钱乙不是辩护律师,故B项错误。

C项错误。《刑诉法》第270条及最高检《刑诉规定》第490条有同样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并未确认辩护人的讯问在场权,所以C项错误。

D项错误。最高院《刑诉解释》第464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D项所述检察院分案起诉,如未诉至同一法院,就不可并案审理,故D项错误。

26.下列哪一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A.传闻证据规则

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C.关联性规则

D.意见证据规则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C项正确,当选。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没有关系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可采性是对证据能力,也就是证据资格的判断,而关联性规则,要求的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我国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04条第2款对此的表述很明确: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故C项正确。其它A B D各项所述规则都是对证据能力的规制。

27.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在侦查阶段,甲父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B.审查应不公开进行

C.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D.如对甲父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的,应由检察长批准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3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故A选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14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13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五)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六)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七)其他方式。虽然C项所述“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并未明确在规定所列,但规定第(七)项有个兜底项“其他方式”,因此,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1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故D项错误。

28.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乙重伤,乘客丙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受损。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交通运输管理所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C.丙的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D.乙和丙的近亲属可与甲达成刑事和解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B项错,不可选。根据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40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本题中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犯罪,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AB错;

C项正确,当选。丙的妻子在本案中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虽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丙的损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犯罪,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C项所述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277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本案所涉滥用职权罪是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之一,不适用和解,故D项错

29..卢某妨害公务案于20169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卢某于9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黄某,但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8日上班时才寄出,上诉书于1010日寄到法院。关于一审判决生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审判决于930日生效

B.因黄某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将上诉书交予黄某时,上诉期间中止

C.因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可申请期间恢复

D.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判决2016921日一审宣判并送达,自922日开始计算10天的上诉期,930日尚未达10日,所以A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BC项错误,不可选。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71条第二款规定,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这意味着卢某于9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即为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便可启动二审,一审判决也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D项正确,BC项错误

30.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

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

C.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控告

D.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公安部《刑诉程序规定》第171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故此,公安机关接受举报、控告或发现案件事实时,要进行审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就应当立案,而不能等到犯罪主要事实查清楚了再立案。所以,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中马某为知情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不需通知报案人,报案人也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108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故此,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而不是控告,C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刑诉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发现该立案不立案的情况,检察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故此,D项正确,当选。

31.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

B.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

C.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

D.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公安部《刑诉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第250条第二款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最高检《刑诉规则》第260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

A项辨认对象错误;

C项错在辨认人不能一起进行辩认;

D项错在辨认物的混同项数量不达标,

A C D项皆不可选,只有B项当选。

32.叶某涉嫌飞车抢夺行人财物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B.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动撤销

D.如最高检察院认为对叶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可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刑诉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7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最高检《刑诉规则》第401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第4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42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本题中,A项错在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错在“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即认为案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况,不必经两次补充侦查再作出不起诉。C项错在法院受理自诉后,不起诉决定并不自动撤销。只有D正确。

3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A.自诉案件的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B.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C.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后生效

D.法院可通过再审,撤销或者改变已生效的二审判决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的基本审判制度。制度规定: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所作判决即为生效判决的审判制度。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有三:一是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的审判法院,所作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二是判处死刑的案件,二审判决依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三是各级地方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都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只有C项正确。

34.下列哪一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甲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B.乙抢劫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C.丙传播淫秽物品案,经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

D.丁暴力取证案,可能被判处拘役,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最高院《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A项所涉犯罪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A项不可选。

C项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哪怕被告人认罪,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故C项不可选。

D项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不可选。

35.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出现下列哪一特殊情形时,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

A.经审理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的

B.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C.经审理发现被告人系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

D.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尚不能确认其无罪的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判决是用来解决实体问题的,即定罪量刑问题。刑事审判中,作出是否有罪、是否判处刑罚的处理决定时,一律适用判决。

《刑诉法》第241条一款的第七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可见,C项正确,依法应当作出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36.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最高院《刑诉解释》第353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刑诉法》第35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第178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A项错误,因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恰恰是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不必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B项错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的,二审合议庭是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而不是应当五人。

C项错误,因为根据《解释》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才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改判,D项正确。

37.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

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

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最高院《刑诉解释》第442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刑诉解释》第470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故此,刑事诉讼中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以及民事责任的执行顺序依次是: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民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1项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故A项正确。

38.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

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

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刑诉法》第254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5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第258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C项正确。

A项错在:本案已经交付执行了,不能再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B项同样错在:本案已经交付执行了,不能再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D项错在:既然不能由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也就不能由法院决定收监。

39.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

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

C.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B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

D.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3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显然A项说法错误。

B项正确,当选。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45条第三款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故B项正确。

C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第44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迁居,还是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考察,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而不是负责考察,故C项错误。

D项错误。根据最高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只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即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而不能超出法定期限。故D项所述缩短到5个月错误。

40.董某(17)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

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42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刑诉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01条规定: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A项错误,不可选。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而不是将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依最高院《解释》501条规定,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却不包括“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而且,根据《刑诉法》第279的规定,即使达成和解协议,也只有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不由当事人大风公司与董某就是否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依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01条规定,被告人可与被害人就赔偿损失的方式、赔偿的数额、方式达成协议并制作协议书的内容。故C项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279条的规定,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不是由撤回起诉。而且,本案涉嫌的失火罪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符合《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故D项错误。

41.甲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行为,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县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甲父对决定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强制医疗决定,但应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B.应由公安机关将甲送交强制医疗

C.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D.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市中级法院提出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刑诉法》第287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6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刑诉法》第288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6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规定,故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35条“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规定,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诉法》第288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法院必然再次受理,而不是强制医疗6个月后才能受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故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25条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第540条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所以,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原基层法院提出,而不是向中级法院提出,故D项错误。

42.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

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

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

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刑诉解释》第393条规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最高院《刑诉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在押的情况下才可由国籍国驻华使、领馆代为委托辩护人,题干中并未给出被告人在押的提示,也就不见得“可以”,故A项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刑诉解释》第393条规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照《刑诉法》第20条的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

C项错误,不可选。《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故C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既然诉讼文书为中文本,给约翰送达的判决书也为中文本。故D项正确

43.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撤销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交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B.国务院行政机构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C.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确定

D.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解析】A选项考查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撤销。它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国务院内设机构的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题干混淆了提出方案和审核方案,决定与审批的区分,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管理。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议定的事项,经过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过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确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确定原则,实行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的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确定,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进行。因此,D选项正确。

44.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

B.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

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公务员处分的程序。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公务员处分的生效时间。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公务员处分的期间。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因此,C选项错误。

查公务员处分的法律效果。公务员受任一种处分,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唯有警告处分不影响工资档次,降级和撤职均会导致降级的效果。因此,D选项错误。

45.关于行政法规的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省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B.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确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C.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D.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旦确定不得调整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报请立项的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确定国务院年度立项工作计划的主体。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可见,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确定主体是国务院而非国务院法制机构。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的要求。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调整。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此,D选项错误。

46.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危险路段,谨慎驾驶”的横幅

B.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

C.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D.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行政指导。题干中公安交管局的行为属于提醒安全驾驶的行政指导行为,并不产生设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局具有双重身份,其作出的拘留行为可以划分为依据《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拘留和依据《行政强制法》授权的行政拘留,后者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强行收归国有的行为。《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征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民事主体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由行政机关居中协调,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调解协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行政调解不同于行政裁决,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D选项错误。

47.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兴建天龙金湾小区项目,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应到市规划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B.公司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C.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规划局应作出不受理决定

D.市规划局为公司提供的申请格式文本可收取工本费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行政许可的申请的方式。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许可申请方式多样,如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但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可见,许可申请并非均应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的申请材料真实性义务。《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行政许可决定。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许可收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因此,D选项错误。

48.某市质监局发现王某开设的超市销售伪劣商品,遂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发现的伪劣商品实施扣押。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王某承担

B.应制作现场笔录

C.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D.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扣押的费用。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扣押的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扣押的对象。行政机关实施扣押,具有对象的限制:一,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三,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D选项正确。

49.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仲裁行为的可诉性。对仲裁裁决不服不适用行政诉讼,当事人只能就原有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等。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复议终局。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的千送出境措施不服,其外人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外,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因此,D选项正确。

50.某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13725日将其刑事拘留,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911日,市中级法院判决朱某无罪,朱某被释放。2016315日,朱某以无罪被羁押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朱某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赔偿申请

C.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计算精神抚慰金的唯一标准

D.侵犯朱某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体感,市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市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提出司法赔偿请求的方式。赔偿请求人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法院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一)侵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程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机关事后采取弥补措施的有效度;(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根据题干,未明确显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时间,但朱某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间是2016315日,可见赔偿决定的时间应当在这个时间之后,而不可能按照2014年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因此,D选项错误。

5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属于开设赌场

B.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C.在网络上传播电子盗版书的,属于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

D.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的,属于盗窃他人财物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2005513日双高《办理赌博刑案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B选项正确。《办理淫秽电子信息刑案解释》第1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C选项正确。《办理知识产权刑案解释(二)》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视为“复制发行”。

D选项正确。2000524日最高法《电信市场案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5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项中,存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A正确。B项中,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因果关系。C项中的因果关系很明显。D项中,周某被迫跳河并溺亡,其自身行为并不中断因果关系。ABCD全选。

53.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试题答案

AD

试题解析

丙不存在对象认识错误,而属于打击错误。AB错。甲乙为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无论对甲还是对乙,丙的行为都不是犯罪,而是正当防卫。

54.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由于乙并没有和甲达成合意,因此,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是各自定罪。乙虽然开始有抢劫的故意,但最终只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甲则是抢劫罪的片面正犯。AB错。

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则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和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乙为实行犯,甲为帮助犯),为牵连犯,从一重论处。C对。无论肯定还是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都无需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乙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55.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

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

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

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取并科原则,即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故AB正确。

C选项中,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并罚。将前罪的6年有期徒刑和漏罪的拘役并罚,执行6年,再减去已执行的4年,故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C正确。

D选项中,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以“先减后并”的方式数罪并罚,即将原罪的剩余刑期2年与后罪的1年管制并罚,因此,先执行2年有期徒刑,再执行1年管制。D正确。

56.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判处缓刑

B.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适用缓刑,对乙所判处的拘役也不得适用缓刑

C.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丙不得宣告缓刑

D.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丁不得适用缓刑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三年以上”含3年本身。甲可以判处缓刑。

B选项错误。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人。判处管制的罪不适用缓刑,不意味着被判处拘役的罪不能适用缓刑。

C选项正确。丙成立特殊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D选项错误。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丁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不成立累犯,对其新犯的盗窃罪可以适用缓刑。

57.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A.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

B.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C.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他人

D.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食品在市场上极为畅销

试题答案

AB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投放危险物质不限于将危险物质放置于固定的容器、场所内,还包括将危险物质投放(释放)于土地、大气中,因此,非法开启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属于投放危险物质。

B选项正确。投放危险物质罪不限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这三种有害物质。投放其他相当的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可成立该罪。

C选项错误。丙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

D选项错误。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并非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有害物质。

58.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刑法第19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并使用该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非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A选项错。

B选项正确。2008年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C选项错误。恶意透支必须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否则有客观归罪之嫌。

D选项错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59.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

A.甲长期用高倍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

B.乙将单位数据库中病人的姓名、血型、DNA等资料,卖给某生物制药公司

C.丙将捡到的几本通讯簿在网上卖给他人,通讯簿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

D.丁将收藏的多封50年代的信封(上有收件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等信息)高价转让他人

试题答案

BC

试题解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goon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A错,BC正确。D选项中,信封上的信息限于姓名地址,且50年代的信封,距今60多年,地址应该早有变化,不能以本罪论处。

60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

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乙构成入户抢劫

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B选项正确。乙在盗窃时未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威胁,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且行为发生在户内,入户具有非法性,构成入户抢劫。

C选项错误。这不属于转化抢劫。转化抢劫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所针对的是抓捕他的人,或正对抓捕人关注的人。本选项中,陈某只是个路人。不成立转化抢劫。

D选项正确。

61.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B.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

C.丙乘广州至北京的火车运输毒品,快到武汉时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

D.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容留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均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B选项正确。进入中国领域即为既遂。

C选项正确。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为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D选项正确。容留他人吸毒,并向被容留者出售毒品的,是不同的行为,不同的犯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62.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

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我个人认为,B选项错误,不成立受贿罪,而成立诈骗罪。

63关于渎职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试题答案

AD

试题解析

B选项错。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曾某的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

C选项错。复印的案卷材料不具有保密性,更非国家秘密。于某不构成犯罪。

D选项正确。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由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闫某成立该罪。

64.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根据最高检《刑诉规则》第361条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侦查监督,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既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体现,还有利于促进侦查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故B C D项正确。

65.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A项错误。根据《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必就个案的审判进行汇报。最高院《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故A项错误。

B项错误。《规范意见》第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等形式,实现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而不是对下级法院审理中的具体案件的审理问题进行讨论,故B项错误。

66.在袁某涉嫌故意杀害范某的案件中,下列哪些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

A.侦查阶段为袁某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翻译人员

B.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

C.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

D.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试题答案

AB

试题解析

理论上,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就是诉讼参与人。但根据《刑诉法》第106条第(四)项的规定,似乎缩小它的范围,只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纳入诉讼参与人的范范围。本题中A项是翻译人员,B项法医是公安机关指派的鉴定人员,依照《刑诉法》第106条的规定,他们都是诉讼参与人。C项是侦查人员,D项是专门知识的人,又称专家辅助人,依照《刑诉法》第106条的规定,他们却不是诉讼参与人。故A B项当选。

6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

A.侦查机关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申辩自己无罪的权利

B.对办案人员人身侮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C.对办案机关应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有申诉的权利

D.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属于防御性权利的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辩护权、拒绝回答权、按时接收起诉书副本的权利、参加法庭调查的权利、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最后陈述权利、反诉权。救济性权利主要有: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权、上诉权。

A项行使的辩护权,是防御性权利

B项行使的控告权,是救济性权利

C项行使的是申诉权,是救济性权利

D项行使的是上诉权,是救济性权利

B C D项当选

68.AB市检察院对蔡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立案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个月后,蔡某被逮捕。蔡某委托程律师为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蔡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应由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

B.监视居住期间,程律师与蔡某通信需经B市检察院许可

C.蔡某被逮捕后,程律师可向其核实行贿人的口供

D.B市检察院报请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时应及时告知程律师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项正确,当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经上级检察院或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省级以下(不包括省级)自侦案件的逮捕,都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故本案的监视居住和逮捕,都要报A省检察院审查决定。

B项正确,当选。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监视居住的,会见他人或通信都需要办案机关批准。故程律师与蔡某通信需经B市检察院许可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37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故C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根据最高检《刑诉规则》328条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报请逮捕时应当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侦查部门报请审查逮捕时,应当同时将报请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故D项正确。

69.甲涉嫌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币并转卖他人,公安机关搜查其住处时,发现一个U盘内存储了用于盗取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关于该U盘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扣押U盘并制作笔录

B.检查U盘内的电子数据时,应将U盘拆分过程进行录像

C.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应附有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说明

D.U盘未予封存,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U盘内提取的木马程序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项正确。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第5条第一项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同时第8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B项正确。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16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

C项正确。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19条规定,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木马程序是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应当付该木马程序如何盗取账号密码的功能、属性情况说明。故C项正确。

D项正确。《电子数据规定》第27条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70.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证明主体

B.侵占案中提起反诉的被告人是证明主体

C.妨害公务案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明主体

D.证明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项和、B项正确,当选。刑事证明的主体是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故A B项正确。

C项错误。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人,不是证明主体。

D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主体是刑事诉讼客体的对称,是参与诉讼活动,在诉讼中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所有的证明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

71.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循变更性原则。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变更性原则的要求?

A.拘传期间因在身边发现犯罪证据而直接予以拘留

B.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另有其他罪行,要求其相应地增加保证金的数额

C.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后对其先行拘留

D.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予以释放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变更性原则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

A项正确,当选。在拘传是强制措施,发现犯罪证据是案情变化,将拘传变更为拘留。

B项错误,不可选。新发现罪行是并案处理的问题,不是本案案情变化,增加保证金数额,严格来说并非变更性原则的适用。

C项正确,当选。先取保候审,因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的变化,强制措施变更为更严厉的。

D项正确,当选。不能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而予以释放即为解除强制措施,也是属于变更性原则的适用。

72.甲、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

B.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

C.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

D.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A项正确,当选。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故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可以将保证金保证变更为保证人保证。故A项正确

B项错误,不可选。法院没有拘留权,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故C项正确。

D项正确,当选。《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第十二条规定: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可见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以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故D项正确。

73.在朱某危险驾驶案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查看了侦查机关录制的讯问同步录像。同步录像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A.后续讯问的侦查人员与首次讯问的侦查人员完全不同

B.朱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予以拒绝

C.首次讯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

D.其中一次讯问持续了14个小时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A项不可选。《刑诉法》并未要求讯问始终由相同的工作人员进行,故A项不违反规定。

B项当选。根据《刑诉法》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故B项违反程序法规定。

C项当选。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第41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有违程序规定。故C项违反程序规定。

D项当选。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第196条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一次讯问持续了14个小时,没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故D项违反程序规定。

74.《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3条要求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符合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逐步弱化职权主义色彩的发展方向

B.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发表意见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公开性

D.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的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进行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我国原有刑事诉讼模式是超职权主义特点的诉讼模式。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一是有利于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辩护方在庭审中职能作用;二是通过促进法庭控辩积极对抗,让法官居中裁判,逐步弱化法官积极主动调查权,从而弱化原有的强职权主义色彩;三平衡控、辩对抗关系,保证庭审实质化,而不是走过场,充分发挥审判在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确定上的程序中心作用。

A项和B项所述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与要求。

C项不可选,表述与题干给出的主旨不符。

D项正确,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认罪的法律后果,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75.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乙市中级法院

B.甲省高级法院

C.甲省检察院

D.最高检察院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本案判决是死缓裁判,须由甲省高院复核核准生效。根据《刑诉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死缓生效判决由省高院复核核准,再审抗诉依法只能由最高检向同级法院提起。本案有权启动再审的机关是甲省高级法院、最高检察院。故B项和D项皆当选。

76.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下列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

A.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

B.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C.辅助性职位

D.机关急需的职位

试题答案

BC

试题解析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聘任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因此,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77.关于规章的起草和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起草规章可邀请专家参加,但不能委托专家起草

B.起草单位就规章起草举行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C.起草规章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D.如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不成熟,法制机构应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试题答案

BC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规章的起草主体。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和C选项考查规章起草过程中的听取意见程序。(一)规章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的形式有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二)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1.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2.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3.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因此,B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规章的审查。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的送审稿存在签署或说明等程序问题的。题干的“应当”与“可以”的选择性法律后果不符,因此,D选项错误。

78.下列哪些情形中,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A.某企业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B.某企业的旅馆业特种经营许可证被认定为以贿赂手段取得而被撤销的

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吊销的

D.拥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王医生死亡的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行政许可的注销适用于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的情形,是一种程序性行为。适用的情形包括:(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根据题干,A选项属于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情形;B选项和C选项属于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情形;D选项属于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因此,ABCD选项正确。

79.某公安派出所以李某放任所饲养的烈性犬恐吓张某为由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安派出所可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

B.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C.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张某

D.如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应以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

试题答案

AC

试题解析

A选项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一般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警告与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拘留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存在受害人的,还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受害人。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派出机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独立的行政主体,但在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后,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公安派出所作出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权。根据题干,应以该公安派出所为被告。因此,D选项错误。

80.下列哪些规范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BCD选项正确。

81.林某在河道内修建了“农家乐”休闲旅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B.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

C.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

D.防汛指挥机构可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

试题答案

AC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代履行的特殊情形。(一)代履行的一般情况。在实施代履行的3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则停止代履行;(二)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行政强制执行的禁止情形。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根据题干,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和解。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中止执行,由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履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执行协议的内容有如下注意事项::(一)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可以就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进行协商,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义务;(三)对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因此,根据题干,由于紧急防汛期间需要立即清除,若允许分阶段履行义务,将损害到公共利益,因此D选项错误

8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就下列哪些情形要求举行听证?

A8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就下列哪些情形要求举行听证?区工商分局决定对个体户王某销售的价值10万元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

B.县公安局以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陈某处以3000元罚款

C.区环保局责令排放污染物严重的某公司停业整顿

D.胡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扣押。由于行政强制措施针对于紧急性和临时性的情形,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相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并无规定听证程序。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听证。在治安管理处罚当中,吊销许可证或2000元以上罚款,被处罚人有权申请听证。根据题干,B正确。

C选项和D选项考查行政处罚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有权申请听证。因此,C选项和D选项正确。

83.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B.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C.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D.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行政复议中的鉴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行政复议中的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题干将选择性的“可以”变换成强制性的“应(当)”,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行政复议的撤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因此,D选项正确。

84.县食药局认定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公司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C.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公司变更被申请人

D.对县食药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复议前置的情形。原则上,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根据题干,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因此,D选项错误。

85.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措施的,属于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B.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的,属于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C.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D.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后果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范围。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属于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范围。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范围。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属于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范围,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属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题干的表述用“过错”替换了“自杀、自残等故意”这一更为严重的主观心态,用“也有过错”弱化了“致使损害发生”的原因力,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免、第三人过错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86.()

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

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金饰并非委托保管之物或遗忘物、埋藏物,仍视为刘某的占有物。王某秘密窃取,成立盗窃罪。

87.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

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李某为王某的盗窃提供事后帮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A选项错,B选项正确。

C选项错,因为:如果是王某打的,转化为抢劫。但李某并不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不符合269条规定,不成立事后抢劫罪。

D选项错。王某并没有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或窝藏赃物对刘某使用暴力,对李某使用暴力也没有形成合意,不成立抢劫罪。

88.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

B.李某明知金饰是犯罪所得而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李某欺骗王某放弃对剩余2万元销赃款的返还请求,构成诈骗罪

D.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财产犯罪的数额为1万元

试题答案

A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李某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郭某高价购买,成立诈骗罪。

B选项错。李某之前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已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又使用暴力将刘某打倒并携带金饰逃走。该金饰也视为李某犯罪所得。李某不属于代为销售赃物,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选项错误。李某对王某有欺骗,但并没有因此骗得王某的交付,不成立诈骗罪。

D选项正确。王某抢劫罪犯罪数额为1万元。

89.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

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王某贪污行为发生在其任内,尽管离任后再获款项,仍成立贪污罪。A选项错。刘某、陈某与王某相勾结,利用王某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因此C正确。周某时候侵吞部分贪污款,不成立贪污罪。B错,犯罪数额为总数额15万。

90.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

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

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

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D选项错。胡某的受贿行为成立受贿罪既遂。

91.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B.周某使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属贪污行为,但后又将20万元还回,构成犯罪中止

C.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帮周某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

D.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作假证明掩护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并让刘某平账,成立贪污罪,且为犯罪既遂。周某为主犯,刘某为从犯。后面又将钱还回去再平账,只是事后的补救行为,为酌定情节。由于刘某与周某成立贪污罪共同犯罪,因此,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不构成包庇罪。正确答案为C

92.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书证

B.为查实销赃情况而从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是书证

C.甲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折是物证

D.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是物证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错误,不可选。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提取物证的名称、数量的记录,属于笔录证据,而不是书证。故A项错误;

B项正确,当选。为查实销赃情况而从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该通话记录以其通话时间、通话对象、通话次数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应属于书证。

C项错误,不可选,销赃所得10万元赃款存入银行的存折,既是物证,又是书证,它所记录的嫌疑人销赃犯罪金额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属性,是书证;存折的存在能证明赃款的去向,作案的方式,所以,又具有物证属性。故C项不完全正确。

D项错误,不可选。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中案发以后,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图片记录,应属笔录类证据

93.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关于丙参与法庭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

B.公诉人讯问甲和乙后,丙可就犯罪事实向甲、乙发问

C.丙可代表药材公司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甲和乙赔偿被窃的药材损失

D.丙反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试题答案

AB

试题解析

A项正确,当选。丙是单位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刑事诉讼中,单位被害人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丙在诉讼中拥有独立诉讼地位:丙本人不是被害人,也不是证人,但他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在诉讼中,有权行使被害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但其行为后果由单位被害人承担。丙作为单位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及于被代表的药材公司。故A项正确。

B项正确,当选。丙有权行使药材公司作为被害人的一切诉讼权利。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98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因此,丙可以在法庭上,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甲和乙发问。故B项正确。

C项错误,不可选。丙有权代表药材公司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甲和乙赔偿被窃的药材损失,但法院会不予受理。因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丙是本案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被害人进行诉讼。根据《刑诉法》第208条第三项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询问被告人的意见,而不必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所以,丙提出反对异议的,也不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D项错误。

94.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

B.二审法院可审理并认定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

C.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将乙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2

D.二审期间,甲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项错误,不可选。根据《刑诉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A项认为“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显然错误。

B项错误,不可选。《刑诉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案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受上诉不加原则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审理并认定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而加重被告人刑罚。

C项错误,不可选。检察机关没抗诉的二审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本案一审法院以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如二审将乙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尽管适用缓刑而减缓执行刑,但刑期从1年加重到了2年,有违上诉不加刑原则。故C项错误。

D项正确,当选。最高院《刑诉解释》第31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甲可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故本项正确。

95.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关于本案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经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可在学校询问甲

B.询问乙时,可由学校的其他老师在场并代行乙的诉讼权利

C.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甲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杨某猥亵丙

D.搜查杨某在学校内的宿舍时,可由许某在场担任见证人

试题答案

AC

试题解析

A项正确,当选。甲是受害人。询问受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根据《刑诉法》第120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故A项正确。

B项错误,不可选。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就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儿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我、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通知这些人同时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权利,而不是代行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可选。《刑诉法》第133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D项错误,不可选。公安部《刑诉程序规定》第21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许某是本案的报案人,还有可能成为证人,与案件有关系,不宜作为见证人。故D错误

96.某小学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三年级女生甲向校长许某报称被老师杨某猥亵。许某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询问许某了解了甲向其陈述的被杨某猥亵的经过。侦查人员还通过询问甲了解到,另外两名女生乙和丙也可能被杨某猥亵,乙曾和甲谈到被杨某猥亵的经过,甲曾目睹杨某在课间猥亵丙。讯问杨某时,杨某否认实施猥亵行为,并表示他曾举报许某贪污,许某报案是对他的打击报复。

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既是被害人陈述,也是证人证言

B.关于甲被猥亵的经过,许某的证言可作为甲陈述的补强证据

C.关于乙被猥亵的经过,甲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甲、乙、丙因年幼,其陈述或证言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才能采信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正确,当选。甲陈述自已被害经过,所反映的情况是被害人陈述;反映所了解别人受害情况,则是证人证言。

B项错误,不可选。许某的证言不能作为补强证据,因为没有独立于甲的来源。

C项错误,不可选。甲向公安机关陈述乙曾经说被猥亵及经过,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传闻证据,故C项错误。

D项错误,不可选。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甲、乙、丙分别是本案的受害人,被害人陈述并不属于上述应当补强的证据范围,因此,只是办案人在提取、收集时,注意根据她们未成年人心智特点,依法询问、固定、审查、判断。故D项错误。

97.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环保联合会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信息公开

B.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

C.县环保局有权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D.县环保局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环保联合会作出更改、补充

试题答案

AD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对申请人资格作出特别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基于生产、生活或科研的需要提出申请,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需要提交身份证明的情形。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根据题干,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此,D选项正确。

98.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本案的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由县环保局所在地法院或者环保联合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起诉期限为6个月

C.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应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D.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经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裁定暂缓立案

试题答案

BC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题干,属于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形,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对起诉期限作出特别安排,B选项正确。

C选项和D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的受理。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99.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

若法院受理此案,关于此案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B.县环保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C.县环保局应当对拒绝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法院应要求环保联合会对其所申请的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的相关性进行举证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此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题干将选择性的“可以”替换成应(当)。因此,D选项错误。

100.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

县政府以某化工厂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为由,决定强制关闭该厂。该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县政府决定违法,予以撤销,但未对赔偿请求作出裁判,县政府提出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第一审应由县法院管辖

B.二审法院不得以不开庭方式审理该上诉案件

C.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D.如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给予该厂赔偿的,应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A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的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题干将原则上的开庭审理绝对化,未考虑存在例外的情形。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二审法院的审查对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因此,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的二审裁判。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因此,D选项正确。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答案及解析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

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

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法治建设必须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不能盲目超前。

B选项错误。我国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不是传统的中华法系的法律制度体系;同理,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实践,非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

C选项错误。不能“关起门来搞法治”,在适当条件下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但法律文化是无法借鉴的,这是一个民族在长期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所沉淀的“民族精神”,每一个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法律文化。

D选项正确。从实际出发就是从目前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

2.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依法行政要求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B.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

C.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规范作用,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扫清障碍

D.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随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某些法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需要及时修改和废止。《预算法》是1994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2014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于201511日起施行,就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

B选项正确。政府财政预算反映了预算年度内政府财政收支的规模、来源和去向,实现公共财政管理的公平、透明、效率目标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财政预算部门化倾向的实质就是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结果,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

C选项正确。发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指引政府依法行政,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

D选项错误。相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法律的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通过深入了解社会运动的基本规律,在把握社会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提高立法技术而使立法具有超前性和前瞻性,使立法能够带动改革和社会发展。

3.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

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

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

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决策的保障,有利于确保决策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B选项正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由此可见,合法性审查是确保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

C选项正确。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发展,指的是以稳定性和规范性更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不是政策、习惯或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来推动社会的发展,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基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进行是否合法的检验和审查,符合法治精神。

D选项错误。《决定》把公众参与、集体讨论作为与合法性审查并列的方式以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正当化、公开化和民主化,合法性审查不能替代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

4.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

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

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

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根据2015年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布的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清单,公民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除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这一做法不仅无损于公民合法利益,而且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B选项正确。民警的附言既批评了学校要求父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不合法要求,也解释了子女受教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父母的犯罪记录与其子女的受教育权无直接关联,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

C选项错误。派出所作为基层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拒绝辖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不合法的要求。本题中,民警体谅到梁某的为难处境,出具了证明,同时批评了学校的不合法要求,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正体现了文明执法的要求。

D选项错误。本题中法治意识不强的应是学校。梁某的儿子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其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不受父母是否犯罪的影响,学校要求家长出具这一证明于法无据。

5.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道德问题的有效解决总是必须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

B.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C.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

D.法律与道德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法律其实就是道德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对于属于私生活、情感和道德领域的社会关系,如友谊、恋爱等社会关系,法律并不能直接调整。因此,法律并不能介入所有道德问题,道德问题的有效解决也不能总是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法院公布的失信人名单,已经不单属于不守诚信的道德问题,因其不执行已生效判决,已经是违法行为。

B选项正确。公布失信人名单,对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形成一种负面的舆论氛围,由此形成社会压力迫使失信人执行判决,体现了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C选项错误。“总是”的表述过于绝对。法律的有效实施的确离不开良好的道德环境和尊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但主要是依靠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主动自觉遵守法律。对于违法行为,有时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可以奏效,但很多情况下需要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予以惩罚。

D选项错误。对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流派。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与道德之间无必然联系,法与道德是分离的。非实证主义法学,如自然法学和阿列克西代表的第三条道路的法学理论,则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法与道德的关联性。因此,就法的概念来说,法与道德并不必然相联。

6.某县医院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医闹”事件,当地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医闹专项行动”,共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24人,但“医闹”仍时有发生。之后,该县政府倡导发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处理决定具有国家强制力

B.“医闹”的解决依赖源头治理,国家机关不应介入

C.“医闹”的存在说明法律在矛盾化解中的权威地位仍待加强

D.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不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医疗卫生属于民生和公共服务领域。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本题中,对于医患纠纷,政府采取的措施是购买第三方的调解服务,用公开、透明、公正的方式,帮助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属于社会组织,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B选项错误。医闹的解决需要政府与全社会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从源头治理医闹既需要改善医疗服务条件,也需要引入法治手段。在这一过程中,仍需强化对医患纠纷中违法行为的打击,仍需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对正常医疗秩序的保障作用。

C选项正确。医闹的存在首先说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对医患纠纷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其次说明患者及家属在发生医患纠纷后不愿依据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甚至个别患者及家属希望通过“闹”来满足其不合理要求。这两方面均反映出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法律的权威作用确实有待加强。

D选项错误。第三方社会组织处于“医”与“患”之间的中间地带,在利益关系上处于中立地位,三者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由第三方社会组织出面有利于在矛盾直接冲突的医、患双方间斡旋、调解,有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

7.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

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

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

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法官和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分工不同,职能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职业道德。

B选项错误。本题中,实习律师被选入法院担任审判辅助工作,在资深法官的指导下实际参与审判,能够帮助实习律师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能力,了解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和推理过程,增进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沟通交流,并不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C选项正确。法官和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分工不同,履行的职能不同,所扮演的角色也会有所不同。本题中的十名实习律师,在资深法官指导下,通过承担审判辅助工作,深入了解法官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一般过程,这一做法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与信任。

D选项错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基层法院遴选产生,法官不可能直接从律师中招取。

8.秦某以虚构言论、合成图片的手段在网上传播多条“警察打人”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秦某认为自己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

B.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个案平衡原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

C.“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仅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

D.言论自由作为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但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自由、正义价值的规制。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则是“自由”,自由价值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B选项错误。本题中,秦某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本身就破坏了社会秩序,应予以惩罚,本题不存在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无需个案平衡。

C选项错误。“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属于法律判断,是对秦某行为性质的确定,内含一个完整的法律推理。其大前提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小前提是“原告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结论为:“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

D选项正确。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在根本上,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必须被法律化。

9.《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

B.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C.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D.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本题中该条文的内容确定,不是委任性规则。

B选项错误。本题中民法总则第187条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因此本选项错误。

C选项正确。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民法总则第187条省略的道义助动词是“应当”,是一种义务,不能随便加以更改。

D选项错误。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本条文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表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未冲突,因此不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10.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

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

C.姓名权是相对权

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姓名权在我国民法总则中有明确规定,已经成为法定权利不属于应然权利。

B选项正确。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C选项错误。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姓名权对应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应属于绝对权而非相对权。

D选项错误。一般来说,现代社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这个限度依什么原则确定仍然存在分歧。冒犯原则是确定法的限度的原则之一,其含义是,迫使他人受到冒犯是一种恶,因为受到冒犯的人会产生一系列的心理不适,由此可以立法禁止这一类冒犯行为。本题中,王甲故意将自己的姓名改成知名作家王乙的名字,并以王乙的名字署名发表小说以增加销量,该行为已经不是冒犯,而是故意混同身份以获得利益,这是侵权行为。

11.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作出了判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我国,指导性案例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B.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C.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类比推理

D.在我国,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指导性案例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等,指导性案例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B选项错误。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不特定的一类人或一类事,可以被反复适用。判决针对特定的人与事,不能被反复适用,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C选项正确。本题中,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从指导性案例与在审合同纠纷存在的相似性出发,推导出在审案件可以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这正是类比推理的过程。

D选项错误。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12.“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

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

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

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

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而这一“法律事实”并非自始既存地显现给判断者,毋宁必须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为基础,才能形成案件事实。因此法律适用就是一个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循环考察的过程。

B选项正确。“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选择法律规范”,把规范放到整个法律体系去理解其含义,这就是运用了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体系解释。

C选项错误。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构成的,不包括历史上曾经生效的法律。

D选项正确。任何一个法律术语均有其字面含义,运用法的文义解释的方法就可获得。但法律人在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字面含义与其背后的意义并不是一致的,就需要运用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或目的解释之方法获得可适用的法律规范。

13.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

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

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

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调整往往是个别调整,即针对具体人、具体行为所进行的只适用一次的调整。当某些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人们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为这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于是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即统一的、反复适用的调整。

B选项错误。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是近代法治国家实践的结果。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习惯,融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于一体。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开始与道德、宗教相分离,在社会调整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律并非自始就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

C选项错误。本题中仅体现出原始社会的调整方式由个别调整向一般调整发展的过程,并未显示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影响,也体现不出法律与宗教、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因此D选项错误。

14.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

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

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反复性,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

B选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C选项正确。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

D选项错误。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是立法主导型,在立法领域的工作比较容易推进,因此我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发展较快。

15.《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西周的礼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凶军宾嘉。其核心是亲亲尊尊,既包括政治关系的等级,也包括血缘亲属关系的等级。

B选项错误。先秦五刑通常包括墨、劓、剕、宫、大辟,这五刑对贵族官僚同样适用,只是在适用刑罚上享有一定的特权。

C选项错误。西周时期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D选项正确。西周时“出礼则入刑”,刑是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16.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

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

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秦律以身高作为判定是否成年的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B选项错误。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无故意,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C选项正确。秦律对共犯、累犯加重处罚,自首减轻处罚,犯罪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可以减免处罚。

D选项错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并非反坐教唆罪名

17.唐代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并具有承前启后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唐律据证定罪的原则?

A.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B.《断狱律》说:“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成引,即据状断之”

C.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不合拷讯”

D.《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这是唐律讯囚时的法律规定,规定了拷问的条件和数量,与据证定罪原则无关。

B选项正确,本选项中是对赃罪的证据进行检验,如果无可疑之处,可以援引断案。

C选项错误。该条指对享有一定身份,和老幼残疾之人,本着恤刑的原则不予拷打,与据证定罪原则无关。

D选项错误。该条所引指的是审理案件必须引用律、令、格、式的正文,体现的不是据证定罪原则,而是案件审判的规范化,是唐律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18.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

B.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

C.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

D.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宋代强调买卖之债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

B选项错误。宋代“典”中的“活卖”,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

C选项正确。宋代借贷契约将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有利息,又称“出息”,规定:“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收取高利贷盘剥。

D选项正确。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可实行定额租,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至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19.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以后,罗马法长期不受重视。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关于罗马法复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罗马法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始得以复兴

B.复兴运动约从公元10世纪开始

C.评论法学派在复兴运动中,起到了开创作用

D.注释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促进了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罗马法复兴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B选项错误。罗马法复兴始于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始于12世纪。

C选项错误。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运动中,起到了开创作用。

D选项错误。评论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

20.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

A.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

B.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

C.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

D.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③⑥⑦属于大陆法系的特点,不属于英美法系。

B选项错误。④⑤属于英美法系的特点,不属于大陆法系。

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⑤是英美法系的特点。

2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提出的一种宪法分类。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其内容不见于制定法

B.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含有“宪法”字样

C.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惯例

D.在程序上,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可像普通法律一样被修改或者废除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宪法典,宪法条文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而不是其内容不被制定于法律。

B选项错误。宪法典的名称中并不必然有“宪法”字样。《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其名称中就未含“宪法”一词,但它的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C选项错误。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美国作为成文宪法国家,同样也有宪法惯例。

D选项正确。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

22.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裁判文书中不得出现宪法条文

B.当事人不得援引宪法作为主张的依据

C.宪法对裁判文书不具有约束力

D.法院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对案件作出判决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裁判文书中可以出现宪法条文进行说理,但宪法不能直接作为案件裁决的依据,宪法条文的精神和原则可在讲道理部分系统阐述,由此D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该规定针对的是法院不得直接依据宪法作出生效裁决,宪法条文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可以被当事人援引作为自己诉求的依据。

C选项错误。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对裁判文书同样具有约束力。

23.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于民族自治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B.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C.县人大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D.县人大可自行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区域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B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C选项正确。《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D选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24.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长官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对法院无约束力

B.行政长官对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的原法案,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

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D.行政长官仅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的成员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行政长官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约束力。

B选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除在1个月内署公布外,行政长官还可解散立法会,但行政长官在其任期内只能解散一次立法会。

C选项正确。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D选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5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的成员。

25.某市执法部门发布通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根据该通告,关于禁设横幅标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

B.不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C.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

D.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本题涉及公民言论自由而非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拉横幅不是出版行为。但拉横幅是公民表达意愿、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因此某市执法部门的这一通告是对这一方式的限制,涉及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正确。执法部门发布该通告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其目的具有正当性。

D选项错误。平等权是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法律禁止差别对待,但不禁止根据合理差别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本题该执法部门的规定是“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不区分任何情况一律禁止设置横幅,并未体现出合理差别原则。

26.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共和国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议案,由全国人大决定授予

B.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

C.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D.国家功勋薄是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名录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第6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B选项错误。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13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如果依照法被撤销,则不再享有这一国家荣誉。

C选项正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D选项错误。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功勋薄不仅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同时还记载他们的功绩。

27.某县人大闭会期间,赵某和钱某因工作变动,分别辞去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法院副院长孙某任代理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任代理检察长。对此,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辞职请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

B.钱某的辞职请求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C.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县人大批准

D.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在县人大闭会期间,赵某辞去县法院院长职务,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并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B选项错误。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县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C选项错误。人大闭会期间,孙某出任代理法院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D选项错误。人大闭会期间,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8.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

B.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

C.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

D.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AB选项中的协议要能认定为排除、限制竞争才能认定为垄断协议,说法错误。

C项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根据第二款可知,仅仅可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协议不一定就不违法,还需要证明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且使消费者能够分享到利益,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29.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

B.构成混淆行为

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项营造虚假的销售场景,不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错误。

B项考查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混淆是指对“产品本身”产生误导,觉得“产品”比本来的质量、品牌等要更好,而不是针对销售辛苦的。因此,B项错误。

C项考查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店家行为属于“其他方法”宣传,构成虚假宣传。C项正确。

D项考查商业贿赂行为。他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店家行为也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D项错误。

30.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

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考查购买汽车的违约责任。霍某在靓顺公司购买该汽车,靓顺公司有出售商品符合产品要求的义务,所以如果商品存在问题,违反了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提供符合产品要求的商品义务,有权要求靓顺公司承担一个违约责任。A项正确。

B项考查产品瑕疵。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B项霍某可要求靓顺汽车公司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CD项考查产品的侵权责任。霍某是在车辆保养的过程中发现气囊电脑故障,该故障并没有造成霍某损失,所以霍某并不能提起一个产品侵权责任要求,CD错误。

或者要求该公司更换或者修理,A正确,B错误。

31.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

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项考查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所以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监督由当地审计机关进行,而不是审计署,A项错误。

B项考查独立审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所以县审计局行使审计监督权不需要经过银监机构的同意,B错误。

C项考查审计机关查询银行账户的权利。依据《审计法》第33条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C项正确。

D项考查财政贴息是否需要审计。财政贴息是指政府各级财政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对既定范围的贷款给予一定利息补贴,根据《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D项应接受审计,说法错误。

32..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

B.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

C.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

D.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BC项考查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根据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犯罪嫌疑人仍在航空器内;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本题中,甲国为嫌疑人国籍国,有管辖权;乙国为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丙国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有管辖权。因此,B项正确,AC项错误。

D项考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体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几大类。因此,D项错误。

33.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

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

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错误。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

B项正确。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约翰为二秘,是一般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C项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会计等。玛丽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有一些限制和修改,包括: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除其最初到任时所输人的物品外不能免纳关税及其他课征;其行李不免除海关查验。因此,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表述是错误的。

D项错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除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亦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而不是自杰克死亡时终止。

34.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

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

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因此,对于海洋划界争端,甲国有权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

B项正确,C项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人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程序,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才有管辖权。本题中,只有丙国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甲国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口头声明而不是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

D项错误。如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适用,有4个处于平等并列地位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当事国可自愿选择将争端交哪个机构审理。

35.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通过网络侵害了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的名誉权,应适用被侵权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新加坡法。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

36.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正确。《票据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

B项错误。《票据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中,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背书行为地在德国,票据的背书应适用德国法。因此B项错误。

C项错误。《票据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出票地为德国,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出票地德国法。

D项错误。《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付款地为中国,因此,其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中国法。

37.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BC考查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巴拿马籍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属于同一国籍的船舶相撞,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应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律。

D项考查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本题中,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甲公司在光船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抵押权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中国法。

38.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因此,在日本境内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

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建立了报告制度,如果法院拟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必须层报最高法院。在本题中,如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不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需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期间等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日本法。

39.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可见,电子邮件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

B项正确。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D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因此,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0.中国伟业公司与甲国利德公司签订了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由中国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后甲国法律发生变化,利德公司在收货后又自行将该批货物转卖到乙国,现乙国一公司声称该批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中国和甲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缔约国。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伟业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B.该批货物的风险应于订立合同时由伟业公司转移给利德公司

C.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

D.不同铁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应分别对在该区段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未要求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该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限制标准:第一,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向不知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在本题中,乙国不是买方营业地所在国,也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因此伟业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B项错误。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二七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因此,该批货物的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了买方利德公司,而不是订立合同时由伟业公司转移给利德公司。

C项错误。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在此期间,承运人对货物因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或逾期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C选项所表述的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是错误的。

D项错误。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41.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

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项错误。指示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交付即可转让的是不记名提单。

B项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是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同时规定了航行过失免责。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属于航行过失免责的范围,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C项正确。水渍险承保所有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平安险+单纯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碰撞造成部分仪器受损属于海上风险中的意外事故,是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

D项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在实践中,多将其理解为“钩至钩”责任。在使用岸吊的情况下,以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

42.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皮制品,信用证方式支付,以海运方式运输并投保了一切险。中国收货人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依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因其无单放货造成的货物成本加利润损失

B.因该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故保险人应对货主赔偿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C.因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不再需要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D.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错误。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赔偿的数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格加运费加保险费(CIF价,为什么按CIF价赔呢?因为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提货时,货物已经运输到目的港,货物这时的价值已经包含了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B错误。无单放货明显不属于一切险所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海上风险,但一切险还承保一般外来风险(一般附加险),无单放货是否一般附加险中的偷窃、提货不着险,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最高人民法院以复函的形式确定了无单放货不属于偷窃、提货不着险的承保范围,同样也不属于一切险的理赔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请示的复函》(2001.01.03)指出,“关于无单放货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问题。我们认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一切险中的‘提货不着’险并不是指所有的提货不着。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是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保的风险;故无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166条问答也指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一切险中的“提货不着”险并不是指所有的提货不着。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提单交付货物义务的行为,是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因此,无单放货不属于包括一切险保险理赔范围。

C项错误。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及基础合同的履行,即使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D项正确。根据表面相符原则,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

43.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B.如甲、乙、丙三国的出口经营者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则会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C.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年,不得延长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正确。《反倾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B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C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D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44.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

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

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

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和B项考查《伯尔尼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中“作品国籍”的确定。《伯尔尼公约》公约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第一、三、四款)涉及国民待遇原则。依该原则,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作者国籍”指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虽然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迈克在非成员国甲国首先出版《希望之路》,但25天内又在成员国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C项《伯尔尼公约》中的自动保护原则。依《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动保护原则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即应自动予以保护。因此,C项错误。

D项考查《伯尔尼公约》中的版权独立性原则。依《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4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下列哪一做法符合上述要求?

A.某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未同时告知其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B.某省法院修订进入法庭的安检流程,明确“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

C.某法官在一伤害案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及律师“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和意见不采信而未做回应和说明

D.某法庭对辩护律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提出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见及线索,未予调查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某省法院的这一规定符合这一要求。

C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本题中,法官对被告人及律师“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和意见不采信未做出回应和说明,这一做法不符合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D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及线索,法庭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4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既包括体制机制运行体系,也包括理念文化等丰富内容。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文化体系

B.司法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审判组织体系、律师组织体系、公证组织体系

C.人民调解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外通行的司法制度

D.各项司法制度既是司法机关职责分工、履行职能的依据和标准,也是监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规则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

B选项错误。司法组织体系主要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

C选项错误。人民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均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D选项正确。

47.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

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

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立案登记能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但不能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

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并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

C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D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48.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

A.严格遵守审限

B.约束业外活动

C.坚持司法便民

D.保持中立地位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本题中张法官的行为与审限无关。

B选项错误。法官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以外的所有活动,又称“八小时以外”或职务外活动。本题中涉及的是张法官申请回避的行为,未予批准后依法与身为其所承办的代理人依法沟通的行为,这些都是职务行为,并非业外行为。

C选项错误。本题张法官的行为未涉及到为当事人或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

D选项正确。张法官虽与其所承办的案件代理人系同学关系,偶有来往,张法官申请回避后未获院长批准,依法与该代理人沟通,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对方代理人肯定,这说明张法官主动遵守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9.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某律师事务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委派钟律师担任该所出资成立的某信息咨询公司的总经理

B.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刘律师除名,报县司法局和律协备案

C.对本所律师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报律协批准后给予奖励

D.对受到6个月停止执业处罚的祝律师,在其处罚期满1年后,决定恢复其合伙人身份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B选项正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刘律师除名,报县司法局和律协备案符合规定。

C选项错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该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后,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

D选项错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在其处罚期满3年后,才能恢复其合伙人身份。

50.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并出具相应公证书

B.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C.贾教授在高校讲授法学11年,离职并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D.甄某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公证机构可接受公民易某申请公证遗嘱。根据《公证法》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保管遗嘱、遗产的申请。因此,公证机构只能为易某公证其遗嘱,其遗产只能由公证机构保管。

B选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7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本题中设立公证机构直接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无需报司法部批准。

C项正确。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本题中贾教授具有高级职称并已从高校离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D选项错误。《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公证员。本题中甄某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担任公证员。

51.有研究表明,在实施行贿犯罪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是由于担心竞争对手提前行贿,自己不行贿就会“输在起跑线上”,才实施了行贿行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场环境不良是企业行贿的诱因,应适当减轻对此类犯罪的处罚

B.应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市场法律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C.应加快反腐败立法,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行贿的漏洞

D.必须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虽然市场环境不良是企业行贿的诱因,但仍然应该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B选项正确。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市场法律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

C选项正确。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净化市场环境。

D选项正确。企业行贿的动因是希望借助公权力介入市场竞争,获得更大利益。因此制约公权力、禁止公权力的滥用,禁止公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其核心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52.孙某是某部热播电视剧中的人物,在剧中的角色是一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孙某每天按时上下班,一刻不耽误;不贪污,也不怎么干事。其座右铭是“无私者无畏”:只要不贪不占,就没什么好害怕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官员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

B.对不能依法办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官员应调离领导岗位

C.“庸官”即使不贪不占,其“懒政”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D.官员不能仅满足于不腐败,而应积极为人民谋福利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应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B选项正确。作为一名国家的公职人员,应该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有作为。孙某最多只能说他做到了廉政,但没有做到勤政,而国家对公务员的要求,既要廉政也要勤政。官员不能仅满足于不腐败,而应积极为人民谋福利。因此D选项正确。

C选项正确。孙某以懒政、怠政为主要表现形式,这是一种“为官不为”,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腐败,其“懒政”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53.鹿某为引起政府对其利益诉求的重视,以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为由,在两年内向十几个行政机关提起近百次与其实际利益诉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公开答复后又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鹿某为向相关部门施压而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

B.滥用知情权和诉权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C.法治国家以权利为本位,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限制

D.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题中,鹿某在两年内向十几个行政机关提起近百次与其实际利益诉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公开答复后又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已经构成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是违法行为。

B选项正确。鹿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是一种滥用知情权和诉权的行为,干扰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诉讼秩序,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C选项错误。法治国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行使权利也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而不是不受任何限制。

D选项正确。必须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

54.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上述要求?

A.甲市整合政府和社会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

B.乙社区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

C.丙省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

D.丁县推行“一村一律师”,律师结对贫困村,为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作法符合这一要求。

B选项正确。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

C选项正确。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可以实现法律服务志愿者与群众的无缝对接,使法律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

D选项正确,这一做法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

55.程某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遭客管中心查处。执法人员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以“黑车”非法营运,遂依该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当新经营模式出现时,不应一概将其排斥在市场之外

B.程某受到处罚,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

C.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D.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这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形式,节约了资源方便了群众出行,对其不应一概排斥,而应及时立法加以疏导。

B选项错误。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行为应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法不授权不可为”针对的是公权力的行使。

C选项正确。科学技术的进步拓展了新的社会治理领域,对政府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应提出了更高要求。

D选项正确。依法行政应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方便广大民众出行的网约车,不能一禁了之,而应因势利导,加强行政管理的立法和监管。

56.某区质监局以甲公司未依《食品安全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为由,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甲公司认为,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应适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非《食品安全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条例》不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别法,甲公司说法不成立

B.《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

C.若《条例》与《食品安全法》抵触,法院有权直接撤销

D.《条例》与《食品安全法》都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

试题答案

AB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中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食品安全法》,甲公司的说法不成立。

B选项正确。公法是调整国家公权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食品生活经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属于公法法律规范。

C选项错误。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抵触,我国法院无权直接撤销,根据《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应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书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

D选项错误。中国正式渊源中的“法律”,既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

57.赵某在行驶中的地铁车厢内站立,因只顾看手机而未抓扶手,在地铁紧急制动时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地铁公司在车厢内循环播放“站稳扶好”来提醒乘客,而赵某因看手机未抓扶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判决地铁公司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案中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

B.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若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则构成协议免责

D.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能否认定赵某在乘地铁时违反了注意义务,是确定赵某和地铁公司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

B选项正确。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本题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赵某受伤的民事损害法律关系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C选项正确。如经法院调解赵某放弃索赔,是受害人与行为人协商同意免责,构成协议免责。

D选项错误。法官对法律责任分摊的比例,虽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非不受任何限制。

58.甲公司派员工伪装成客户,设法取得乙公司盗版销售其所开发软件的证据并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的“陷阱取证”方式违法。法院认为,虽然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采信,但法律未对非法取证行为穷尽式列举,特殊情形仍需依据法律原则具体判断。原告取证目的并无不当,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该取证方式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应认定合法。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采用穷尽式列举有助于提高法的可预测性

B.法官判断原告取证是否违法时作了利益衡量

C.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信,这说明法官认定的裁判事实可能同客观事实不一致

D.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应优先适用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采用穷尽式列举的优点是法律的规定非常清晰,能够提高法的可预测性。

B选项正确。法官在审理中认为,原告的取证目的正当,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该取证方式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这些论证都是一种利益衡量。

C选项正确。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必须要对当事人向他叙述的多姿多彩的芜杂的生活事实进行整理、选择、判断,而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就是他选择和判断的一个标准。因此,最终,法律人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客观事实很有可能并不一致。

D选项错误。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必须优选适用法律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59.法律格言云:“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但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法律中允许有内容本身不确定,而是可以援引其他相关内容规定的规范

B.借助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C.通过法律原则、概括条款,可增强法律的适应性

D.凡规定义务的,即属于极度确定的;凡规定权利的,即属于不确定的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在法律中允许有内容本身不确定,而是可以援引其他相关内容规定的规范,这就是准用性规则。

B选项正确。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遵循一定的推论规则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特定国家的法律是以日常语言或借助日常语言而发展出来的术语表达的,这些用语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在法律运用或实施过程中对表达法律的语言的意义的揭示、说明和选择。这两种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均能有效增强法律规则的确定性。

C选项正确。法律原则以及法律规则的概括性条款,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D选项错误。本选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无论是命令或禁止,均不允许义务人按照自己意志进行选择,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做或不做某事,因此是极度确定的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授权性规则虽可由行为人作出“为”与“不为”的选择,但其规则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也是确定的,因此本选项后半句错误。

60.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

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C.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

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适用第1款的情形,符合准用性规则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准用性规则可以避免立法重复。因此C选项正确。

B选项正确。法院在本案中运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综合了该刑法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从整个体系中得出史某的行为应按“情节特别严重”量刑,这就是体系解释的方法。

D选项错误。本案中,法院法律解释时的焦点并未仅仅集中于语言,正是考虑到适用法律的结果公正,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而非文义解释。

61.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B.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他人侵犯

C.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和限制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

D.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不得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B选项正确。国家对公民负有保护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义务。

C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7项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属于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事项,因此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和限制(主要表现为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D选项正确。对公有财产和非国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属于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

62.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

B.“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

C.“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

D.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本题中的这一规定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

B选项正确和C选项正确。选举权平等要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政治等基本条件很不平衡,“人数相同”并不等于绝对无差别的数量相等,而是同等条件下的大体相同,允许存在合理差别,而百分之三十是对“大体相等”这一抽象表述的进一步限定。

D选项错误。选举法第6条对基层代表、妇女、归侨以及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选举作了专门规定。选举法第五章对各少数民族的选举也作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都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体现了选举权平等的原则。

63.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B.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C.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20条规定,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B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22条规定,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C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30条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D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42条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

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姓名权,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而非宪法解释。

B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50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C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49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D选项正确。法院在具体审判过程将本解释适用于个案,是对该解释进行法律适用解释。

65.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B.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

C.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

D.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体现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据此,A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是为了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也必须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并不是单纯的惩罚。因此,除了相互配合,也应该相互监督。

C选项正确。三机关职能和法定职权不同,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职能也能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

D选项正确。权力制约原则不仅包括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机关内部的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三机关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正是权力相互制约原则在宪法上的具体体现。

66.根据《立法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B.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应按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设区的市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B选项正确。《立法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C选项正确。《立法法》第98条第4款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主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因此本题中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

D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会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67.李某花2000元购得某省M公司生产的苦茶一批,发现其备案标准并非苦茶的标准,且保质期仅为9个月,但产品包装上显示为18个月,遂要求该公司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索赔请求于法有据

B.茶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计委制定、公布并提供标准编号

C.没有苦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该省卫计委可制定地方标准,待国家标准制定后,酌情存废

D.国家鼓励该公司就苦茶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该公司适用,并报该省卫计委备案

试题答案

AD

试题解析

A项考查消费者的索赔。M公司违约在先,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李某可以要求赔偿,A项正确。

B项考查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颁布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B项错误。

C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有国家标准后是即行废止,不是酌情存废,C项错误。

D项考查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0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D正确。

68.某商业银行推出“校园贷”业务,旨在向在校大学生提供额度不等的消费贷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银行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校园贷”业务,须经国务院银监机构审批或备案

B.在校大学生向银行申请“校园贷”业务,无论资信如何,都必须提供担保

C.银行应对借款大学生的学习、恋爱经历、父母工作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D.银行为提高“校园贷”业务发放效率,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可同为一人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A项考查“校园贷”的审查或批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A项说法正确,不选。

B项考查贷款担保。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B项说法错误,应选。

CD考查贷款审查。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所以银行只能对贷款相关事宜进行核查,C项说法错误,应选。D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D项说法错误,应选。

69.某教师在税务师培训班上就我国财税法制有下列说法,其中哪些是正确的?

A.当税法有漏洞时,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允许以类推适用方法来弥补税法漏洞

B.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统一为3%

C.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包括一次性竹制筷子和复合地板等

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当年,并按年申报缴纳

试题答案

AB

试题解析

A项考查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适用,它是指当税法有漏洞时,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允许以类推适用方法来弥补税法漏洞的原则。税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不得随意解释和任意扩张或类推,立法的漏洞应由立法机关解决,执法机关不得由类推来解决,否则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A正确。

B项考查小规模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B说法正确。

C项考查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复合地板不是课税对象。C说法错误。

D项根据《车船税法》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D说法错误。

70.A基金在我国境外某群岛注册并设置总部,该群岛系低税率地区。香港B公司和浙江C公司在浙江签约设立杭州D公司,其中B公司占95%的股权,后D公司获杭州公路收费权。F公司在该群岛注册成立,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随后,A基金通过认购新股方式获得了F公司26%的股权,多年后又将该股权转让给境外M上市公司。M公司对外披露其实际收购标的为D公司股权。经查,A基金、F公司和M公司均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F公司股权的转让价主要取决于D公司的估值。对此,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A基金系非居民企业

B.D公司系居民企业

C.A基金应就股权转让所得向我国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D.A基金进行纳税申报,我国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应纳税收入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B项考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AB正确。

C项考查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C项正确。?

D项考查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D项正确。

71.昌昌公司委托拍卖行将其房产拍卖后,按成交价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3年后,县地税局稽查局检查税费缴纳情况时,认为该公司房产拍卖成交价过低,不及市场价的一半。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新核定房产交易价,追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经查,该公司所涉拍卖行为合法有效,也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B.该公司申报的房产拍卖价明显偏低时,该局就可核定其应纳税额

C.该局向该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行为违法

D.该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诉讼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稽查局是主管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担负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职能。A正确。

B项考查核定应纳税额。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6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所以拍卖价格偏低就一定能核查,需要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时才能核定。B项错误。

C项考查滞纳金。税务局未经核查就做出该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C正确。

D项考查税收争议整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D正确。

72.农民姚某于20163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姚某自20163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B.红海公司自20164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项考查劳动关系的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所以姚某于三月八日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A正确。

B项考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B正确。

C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C项错误。

D项考查养老保险争议。用人单位未按时进行缴费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都被纳入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处理范围。D项正确。

73.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

B.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

C.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

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A项考查工会代表企业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A项错误。

B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B错误。

C项考查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集体合同对全体员工均有效,C正确。

D项考查集体合同争议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D项正确。

74.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

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

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

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项考查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2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我国对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土地都是严格管理,对开发未利用地优先开发成农用地,A项说法错误,应选。

B项考查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都需要符合。B项说法错误,应选。

C项考查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依据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3)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等”字把其他条件也涵盖了,C项说法正确,不选。

D项商业办公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应当按规划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改变房屋规划用途。政府政策对已经建成的商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允许改作居住用途。D项说法错误,应选。

75.中国公民李某与俄罗斯公民莎娃结婚,婚后定居北京,并育有一女李莎。依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某为中国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B.如莎娃申请中国国籍并获批准,不得再保留俄罗斯国籍

C.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不具有中国国籍

D.如李莎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项正确。《国籍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B项正确。《国籍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C项错误。《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本题中,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属于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情形,李莎应具有中国国籍。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情况下,只有父母定居外国,且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才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C项错误。

D项正确。《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76.马萨是一名来华留学的甲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马萨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

B.如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

C.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D.如马萨涉诉,则不得出境

试题答案

AC

试题解析

A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B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如果外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必须根据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在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内兼职。B项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的表述是错误的。

C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可见,外国人不管在哪住宿,都要向公安机关登记或报送登记信息。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D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可见,仅仅涉诉,不构成不准出境的理由,在涉及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只有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才不得出境。

77.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B.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

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并且选择范围是不受限制的。因此A项和B项都正确。

C项正确,D项错误。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本题中,信托财产为“中国的财产”,表明信托财产所在地为中国,双方“在北京签订协议”,表明信托关系发生地也在中国。因此,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78.中国公民王某将甲国公民米勒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将幼子的监护权判决给她。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及主要财产均在上海,其幼子为甲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B.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项考查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本题中的离婚事项应适用法院地中国法。A项正确。

B项考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需要注意的是,离婚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需要适用未婚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中国法,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法中国法和甲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国法中选择。因此,B项正确。

C项考查监护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本题中,一言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为中国法,国籍国法律为中国法和甲国法,因此,监护权事项应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C项正确。

基于B项和C项正确及理由,D项错误。

79.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试题答案

BC

试题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题中的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英国法,实体问题就应适用英国法,而诉讼时效问题也是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英国法。据此,B项和C项正确,A项和D项错误。

80.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国,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而甲国又是国际上为数不多消费丝束产品的国家。为此,丙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可以甲国违反最惠国待遇为由起诉甲国

B.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充分性”的磋商

C.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可通过

D.如甲国败诉且拒不执行裁决,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对甲国采取报复措施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A项考查WTO争端解决的主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确实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WTO调整的是成员之间在贸易管理上的关系,其主体为国家或单独关税区,WTO争端解决的主体也只能是成员政府,企业不能提起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如果某企业认为其利益受到某WTO成员政府的影响,可以游说其本国政府提起WTO争端解决程序。因此,A项错误。

B项考查WTO争端解决中的磋商程序。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因此,B项错误,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磋商程序,但并不要求这种磋商是“充分性”的。

C项考查WTO争端解决报告的通过方式。除非WTO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该通过方式实际上是一种一票通过制,是一种准自动通过方式。因此,C项正确。

D项考查WTO争端解决报告的执行机制。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使被裁决违反相关协议的措施符合相关协议的要求,或未能实施裁决和建议,经申诉方请求,争端双方应就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进行谈判。如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补偿,原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因此,D项正确。

81.甲国惊奇公司的创新科技产品经常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该公司向乙国的投资包含了专利转让,甲、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惊奇公司的新产品参加在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

B.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ICSID即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C.提交ICSID解决的争端可以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

D.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可寻求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

试题答案

AB

试题解析

A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临时保护。《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联盟国家应按其该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因此,A项正确。

B项考查ICSID的管辖权的主体要求和主观要求。ICSID对争端主体的要求是: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东道国)或者其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ICSID取得管辖权的主观要求是:ICSID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因此,双方书面同意就成为ICSID受理争端的主观要求。本题中,惊奇公司为《华盛顿公约》缔约国甲国的投资者,乙国也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符合ICSID对争端主体的要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符合合ICSID受理争端的主观要求。因此,ICSID对该争端有管辖权。B项正确。

C项考查ICSID管辖的争端性质。依《华盛顿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因此,并非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都可以提交ICSID解决,ICSID只管辖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D项考查ICSID裁决的执行。依《华盛顿公约》第五十三条规定,ICSID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因此,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D项错误。

82.中国甲公司在承担中东某建筑工程时涉及一系列分包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

B.因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

C.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

D.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独立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或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一致援引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示范规则的内容构成独立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本题中的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只能说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内容构成了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并不因此无效,而是优先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因为保函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因此,A项错误。

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因此是构成独立保函,即使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依然是独立保函,而不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不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规定。

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83.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的职业性、实践性、正式性及更高标准的特征。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律职业人员专业水平的发挥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具有密切联系

B.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

C.纵观伦理发展史和法律思想史,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与“实证法”概念的阐释密切相关

D.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对每个法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法律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实践性,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只有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因此,法律职业人员专业水平的发挥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具有密切联系。

B选项正确。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是调整法律职业关系,对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

C选项错误。法律职业道德是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进行道德约束的行为规范,与“实证法”的概念无关。

D选项正确。法律职业道德是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进行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心理意识、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就是对每一个法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84.20161020日,《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通过。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B.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者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属于违反办案纪律行为

C.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D.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B选项正确。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擅自处理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在初查中队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C选项正确。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的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D选项正确,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85.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应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律师依法向被害人收集被告人不在聚众斗殴现场的证据,提交检察院要求其及时进行审查

B.乙律师对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予以及时有效的劝阻

C.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D.丁律师在社区普法宣传中,告知群众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

试题答案

AB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1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题中,甲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并提交给检察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B选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乙律师及时有效劝阻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是正确的。

C选项错误。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利益。”本题中,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在承办这一咨询业务的过程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了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D选项错误。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本题中,丙律师说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就是为了争揽业务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其行为是错误的。

86.孟子的弟子问孟子,舜为天子时,若舜的父亲犯法,舜该如何处理?孟子认为,舜既不能以天子之权要求有司枉法,也不能罔顾亲情坐视父亲受刑,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放弃天子之位,与父亲一起隐居到偏远之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情与法的冲突总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B.中华传统文化重视伦理和亲情,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C.孟子的方案虽然保全了亲情,但完全未顾及法律

D.不同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矛盾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情与法的冲突并不总是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在情与法中必然在做出选择。现代社会,相对于情感,更应该维护法律权威,依法办事。

B选项正确。重视伦理和亲情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属于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内容,是可以被现代法治建设所借鉴的

C选项错误。孟子的方案中舜放弃天子之位、与父亲隐居到偏远之地,实际上就是在地域上脱离这一法律适用的效力空间,使得自己既未违法又保全了亲情,并不是没有顾及法律。

D选项正确。情与法的冲突源自现实生活,始终存在。就世界各民族的多样化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来说,如何处理情与法的冲突正体现了其中的差异性,不同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矛盾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87.某法院推行办案责任制后,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仅占0.1%。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法官、合议庭也可以不执行审委会的决定

B.办案责任制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精神

C.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裁判文书

D.法庭审理对于查明事实和公正裁判具有决定性作用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委会作出的决定,须经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合议庭应当执行。

B选项正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应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精神。

C选项错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D选项正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其基本宗旨就是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D选项正确。

88.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至19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

B.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

C.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

D.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守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如果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的内容与道德的善的关联,那么不公正的法律就不是法律,恶法非法,由此可以推导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

B选项错误。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将法的效力与法律内容的正确性分离,是一种典型的实证主义法学观。

C选项正确。冉阿让和沙威的法律观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冲突。

D选项正确。根据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法的效力可以与法的内容的正确性相分离,但法并非与道德无关,法的正义价值和自由价值是使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内在法律信仰、自觉尊法守法的基础和核心。

89.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

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

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探望权,探望行为是依情理从父母子女关系中延伸出来的,林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可随时行使探望权,但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强制其行使。

B选项正确。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均有一定的界限和范围。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的紧密关联性,义务的履行同样也要遵循这一原则。

C选项错误。探望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其内容内含于父母子女关系中,但父母可以选择放弃对子女的探望。它不是一项义务,不是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选项正确。根据义务的不同,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本题中,许某与林某的协议中约定,许某对林某的探望权有协助的义务,这是积极义务;同时,该协助义务还包括不妨碍林某探望孩子的行为,这是消极义务。

90.据《二刻拍案惊奇》,大儒朱熹作知县时专好锄强扶弱。一日有百姓诉称:“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朱熹知当地颇重风水,常有乡绅强占百姓风水吉地之事,遂亲往踏勘。但见坟地山环水绕,确是宝地,遂问之,但乡绅矢口否认。朱熹大怒,令掘坟取证,见青石一块,其上多有百姓祖先名字。朱熹遂将坟地断给百姓,并治乡绅强占田土之罪。殊不知青石是那百姓暗中埋下的,朱熹一片好心办了错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只能被建构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

B.“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一个规范语句

C.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D.裁判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可能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在办案人朱熹思维中被构建成为该坟地属于告状百姓的证据。

B选项错误。规范语句是含有道义助动词的句子,本题中的句子不含有规范助动词,是一个普通的陈述语句。

C选项正确。必要条件是指有结论必有前提,前提并不一定能得出结论。充分条件是指有前提必有结论。本题中,朱熹即使勘查了现场,仍然未能正确确定案件事实,说明勘查现场并不一定能正确办案,仅是正确办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D选项正确。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而是由办案人主观建构起来的主观事实,因此其自身的价值判断,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成见,可能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91.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

B.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

C.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政治协商会议由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及其代表组成,分为若干界别,政协委员的产生办法依据协和协章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1条规定:“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政协委员非经选举产生,经由邀请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B选项错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因此全国人大会议中,需要各党派、团体负责人及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部分会议,全国政协委员才能列席。

C选项正确。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是它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

D选项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政协履行职能的组织机构,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国家权力机关。

9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B.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C.“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B选项正确。《宪法》第3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以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C选项正确。《宪法》第3条第3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D选项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

93.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B.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

C.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

D.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对于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满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应该登记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本题中,王某的情况属于第二种,虽长期在外打工不在本村居住,但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列入选民名单。因此,D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题中,杨某虽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协议中“不享受村村民待遇”的条款因杨某户籍迁入甲村而自然失效,杨某应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选项错误。根据A选项的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杨某可以直接被登记入选民名单,无需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94.基本权利的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规范所产生的拘束力。关于基本权利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基本权利规范对立法机关产生直接的拘束力

B.基本权利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和公务员的行为产生拘束力

C.基本权利规范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才产生拘束力

D.一些国家的宪法一定程度上承认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产生拘束力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基本权利的效力,即宪法基本权利规范所产生的拘束力。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一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基本权利规范能够对立法机关产生直接的拘束力,A选项正确。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和公务员的行为同样产生拘束力。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基本权利规范虽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决案件的依据,但其作为宪法规范的拘束力是客观存在的,不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才产生拘束力。

D选项正确。传统理论认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规范效力仅仅在国家和公民之间产生。而现代宪法学基本理论则认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效力能够及于私人之间,即如果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人关系对其中一方的基本权利产生影响,则基本权利的效力可以超越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范围,而进入到私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95.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

关于该临时搅拌站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在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B.如该搅拌站影响该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C.如该搅拌站系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D.如该搅拌站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B项考查临时建设的审批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A错误,B项正确。

CD项考查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拆除。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CD项错误。

96.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

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报

B.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

C.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D.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考查环境影响评价。

B项考查防止污染措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试运营期间治污设施也应当运行,B错误。

C项考查违反环境污染法的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应当是拒不改正后被责令改正的次日起,而不是做出处罚决定的次日起,C错误。

D项环保部门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D错误。

97.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

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B.应优先留用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C.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

D.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考查经济性裁员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按照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A项错误。

BC考查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B正确,C错误。

D项考查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D项正确。

98.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

B.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

C.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

D.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检察官法》第6条的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本选项中,案件当事人所递交的该检察官承办案件的涉案材料,是当事人对正在承办案件的所表达的一种法律意见,其同事可按规定转递这些部分涉案材料。

B选项错误。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本选项中,该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与案件审理无关联的被告家庭现状,是对承办法官审判职权的不当干预和不当评论,是不正确的。

C选项正确。根据《检察官法》第6条的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法》第7条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本题中,该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与其作为副检察长的领导职务身份是相适应的,本选项正确。

D选项正确。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本选项中该法官会见当事人应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在研讨会上的偶遇不属于工作场合和工作时间,但该法官拒绝研讨案情并向本部位纪检部门报告的做法是正确的。

99.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保证案件审理更加公平公正。关于巡回法庭的性质及职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常设审判机构

B.巡回法庭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巡回法庭受理本巡回区内不服高级法院一审民事、行政裁决提起的上诉

D.巡回区内应由最高法院受理的死刑复核、国家赔偿等案件仍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21日起施行,其中第2条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常设审判机构。

B选项错误。《规定》第2条规定:“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因此,巡回法庭的判决已经是最高法院判决,不能再次申请复议。

C选项正确。《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因此本选项正确。

D选项正确。《规定》第4条规定:“?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因此本选项正确。

100.来某县打工的农民黄某欲通过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单位欠薪。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县法律援助中心以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为由拒绝受理其口头申请,黄某提出异议

B.县司法局受理黄某异议后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C.县某律所拒绝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县司法局对该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D.县法院驳回了黄某以“未能指派合格律师、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起诉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规定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六种情形: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人的援助申请后,就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而本题中,黄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拒绝的理由是“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于法无据。且是口头拒绝,不符合规定,黄某可以提出异议。

B选项正确。黄某可以根据《条例》第19条之规定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工作日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县司法局受理后认为黄某应被法律援助,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C选项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因此本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该诉讼请求既缺乏事实基础又缺乏法律依据。“未指派合格律师”与“损失”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同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第2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且法律援助提供的是无偿的法律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援助的实施人——县某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e3e15a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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