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本知识

发布时间:2020-06-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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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知识
农村工作知识
1、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 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3、“三农”问题就是指 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农民问题 4、被称为“天下第一村”的就是华西村。
5、新型农民的三个界定就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
62009711日——18 广西师范学院三农问题研究会暑期三乡社会实践的地点就是广西崇左市天等先上映乡桃永村与南宁市隆安县都结乡荣朋村。 7“希望我与一些支农同志的呐喊不再孤独,希望有一天所有的大学生都以支农为新潮,希望整个社会都会谈农兴高采烈。最后我的这三个希望都不只就是希望——白亚丽
82009年就是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或“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年。 9200611日起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
10、改革开放,被称为我国农民的三大历史性创造就是家庭承包责任制,村委会与乡镇企业
11、为了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权力干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用了三个不得,这三个不得就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不得改变土地用,不得损坏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2、九年义务教育在全国城乡范围内全面免除在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 13、我国始终坚持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位
14首届国家最高科技奖20012月开始,当年获得该奖项的就是袁隆平、吴文俊。
15、“土地流转”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就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她农户或经营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16三化促三农中三化:农业的产业化,农村的城镇化,与农村的工业化 三农:村、农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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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四补贴: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买补贴,综合直补 四减免——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农业税、屠宰税 18、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
村委会委员组织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就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与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与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与法律,支持与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与帮助,但就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与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与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与其她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与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与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她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与其她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的政策,教育与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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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与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与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她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就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她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与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就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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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与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与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以借贷、租赁或者其她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她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与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与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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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与其她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与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政府拨付与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她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她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与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与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与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政府拨付与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本村生产经营与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她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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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热心问友 2009-05-20
村集体土地使用年限:农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租赁用于非农业用途。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就是土地的所有权。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她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她人,她人便有了经营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开。
集体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没有年限,直至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权。
农民的承包权一般为三十年,到期以后重新进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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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会计分录与借贷记账法有什么区别? 1、借贷记账法就是运用“借”与“贷”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作为记账规则与试算平衡。
2会计分录:就是对经济业务应借应贷登记的账户、记账方向与金额的一种记录。 借贷记账法的业务应用在“会计分录”中体现。
3、会计分录与借贷记账法的区别:“借贷记账法”就是一种规则(方法;“会计分录”就是借助于记账方法(: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收付记账法进行业务处理,就是会计工作的实务操作。会计分录的文本又体现在“记账凭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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