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新版章程

发布时间:2021-04-22 00:26: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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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 CBA 。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收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推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正当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升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为会员服务水平,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协会推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署自律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条约实施情况检验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方法,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制订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推进实施并监督会员实施,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和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帮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订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条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会员,可按相关要求实施自律性处罚,并立即通知中国银监会;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投诉件和发觉业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汇报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协会推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订维权条约,经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公布老实守信用户或违约用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方法,阻止多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正当权益;

(二)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相关银行业改革发展和和行业权益相关决议论证,提出银行业相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计划等方面提议;

(三)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应包含银行业改革和发展问题,建立和相关部门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立即向会员进行风险提醒,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 协会推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收会员委托,协调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间关系,帮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方法;

(二)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了处理多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和社会公众关系,加强会员和社会公众沟通,维护会员和用户正当权益;提升社会公众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和新闻媒体沟通和联络,制订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收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八条 协会推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交流和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银行业国际交流和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组织,推进和其它国家及地域相关资质互认工作;

(三)加强和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效,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升公众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促进会员间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行业文化。

第九条 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凡认可本章程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一)经中国银监会同意设置、含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设置、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认可本章程,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第十三条 会员、观察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该根据协会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观察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对应资格。协会依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会员、观察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其资格对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收申请人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回复视同接收申请。

第十五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

(三)参与协会举行各项活动,取得协会提供服务;

(四)经过协会向相关部门反应意见和提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提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负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协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与协会各项活动,维护协会正当权益和声誉;

(三)负担协会委派各项任务,接收协会相关问询和调查,并提供协会推行职责所需相关资料;

(四)按要求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要求其它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它关键责任人出席。

第十八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目。会员名目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对应变更统计。

第十九条 观察员不享受本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要求权利、部分享受第十五条第三款要求权利、享受第十五条其它款要求权利,负担第十六条要求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观察员在十二个月内无故不参与协会组织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定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会员、观察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要求,被取消会员、观察员资格;

(四)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观察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观察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依据情节轻重可给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会员、观察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回复,会员对回复不服,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受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同意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汇报和协会财务收支汇报;

(三)审议同意协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免职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免职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处理决定;

(七)审议经过会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审议同意需经会员大会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与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实施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关键责任人担任。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等非会员理事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经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该理事为常务理事,一并给予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免职常务理事;

(三)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五)制订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查同意会员入会申请;

(七)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变更和注销;

(九)任免协会秘书长;

(十)审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审定协会关键规章制度;

(十三)其它需经理事会审议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法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与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标准上人数不超出理事1/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三、六、八、十、十二项职责。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标准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组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法召开。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组员参与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组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能够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收取和财务预决算实施情况;

(四)监督协会各项业务工作;(五)监督会员推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依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声誉职务,其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依据工作需要,经中国银监会审核报民政部审批后可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依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法配置精干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若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应主动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派驻专职员作人员依法享受其在委派单位各项正当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专职员作人员出具工作判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职务和薪酬做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工作表现作为关键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登记立案。

第四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出两届。专职副会长为专职员作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能够连任。非专职员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中国银监会推荐。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能够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实施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帮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推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推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专职副会长推行下列职责:

(一)帮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推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用,报中国银监会、民政部立案。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推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关键责任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含有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相关社团组织关键责任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担任过对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65周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员作人员,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60岁;

(六)身体健康,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其它条件。

第四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通常工作人员(含各部门关键责任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

第五十条 中国银监会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费起源关键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置服务而取得收入;

(五)其它正当收入。

第五十二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施预算制,即依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经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要求业务和协会本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协会接收捐赠、资助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要求使用并汇报使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协会建立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每十二个月应聘用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六条 协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正确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协会资产管理应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收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认可审计机构组织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监会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9月16日第13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经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经过后15日内,报中国银监会审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d65d90b34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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