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连锁公司门店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10 09:03: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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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连锁公司门店的管理制度

1.目的:在总部统一领导下加强对门店的管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附录7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下辖门店。

4.责任:质量管理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本司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5.2 总部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并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3 总部质管部负责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培训内容,并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5.4 总部建立的计算机系统应当能够对总部和门店实施统一管理。计算机系统除符合《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系统应当实现总部与门店间的信息传输、数据共享、票据管理等功能,数据应当做到双向、实时、自动传输;

(二)系统不得支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的操作;

(三)系统不得支持门店自行解除由总部做出的质量控制和药品锁定指令;

(四)系统不支持门店间信息显示和业务往来。

5.5 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及更新。

(一)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除应当符合《规范》及其附录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当包括要货门店名称、门店验收人员、门店经营范围及品种等内容;

(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与对应的门店及所配送药品的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门店的经营范围及品种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三)门店使用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应当由总部统一进行维护。

5.6总部负责对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并统一采购药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dde0b2eb1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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