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系列医疗技术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甘肃省卫生系列医疗技术专业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医疗技术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医疗技术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技术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医疗技术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2个层级,名称依次是:主任医(技)师和副主任医(技)师,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相对应,主任医(技)师对应一至四级,副主任医(技)师对应五至
七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本专业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其中,主管医(技)师对应八至十级,医(技)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医(技)士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
申报。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第九条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主任医(技)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执业能力。本专业人才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
第十一条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在本专业某一方向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并能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技术能力。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的临床工作具有全面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检验学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特别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正确解决各系统疑难、复杂病例的影像诊断问题;从事技术操作的,能指导下级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
(二)担任副主任医(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精通本专业各项技术、检验项目以及设备的原理、操作方法和保养维护要点,每年熟练准确检出病例或完成检验标本不少于单位规定的例(件)数,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或复杂检验项目不少于30%,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300人次以上。
第十三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并任副主任医(技)师满5年。
第十四条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三)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
(四)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学习任务,在省内外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