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09 09:47: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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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干部队伍,加强对社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党的政策,保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适应我社区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区党员干部是指现任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委员(以下简称“两委”)中共党员成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中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三条 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

(二)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婚丧喜庆等费用,或将以上费用到职责范围内管理、服务的企业、实体、经营业主等单位报销;

(三)侵占、挪用集体资金和财物;

(四)不按规定登记、上交公务活动中接受的各种礼品馈赠;

(五)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个人荣誉及其他利益;

(六)未经上级批准超标准发放和领取各种报酬;

(七) 违反规定私借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八)违反规定为“两委”及其他人员多发奖金、补贴、实物,购买应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用;

(九)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克扣占用,侵害他人利益;

(十)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及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违反规定将集体土地、资产低价或无偿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使用,对本人家庭或亲友搞特殊化;

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要发扬民主作风,自觉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社区事务公开制度,涉及到社区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群众公开公布。

(二)不按社区工作议事规则办事,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

(三)不按时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和民代表会,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久拖不办或不予整改;

(四)作风霸道,欺压群众,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和罚款,甚至打骂群众或以任何形式对群众进行体罚;

第六条 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宴请亲朋,吃喝玩乐,或各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违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乘车费和租车费;

)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第七条 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坚持组织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扰乱社区“两委”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反程序和规定,故意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有关党员或选民按时到会,剥夺他人的选举权;

(二)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损坏他人名誉,影响他人正常参与选举;

(三)借换届选举之机,打击报复曾对自己批评、检举、控告的党员、群众;

)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

)用不正当手段, 以个人家族势力影响涉及本社区集体利益和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八条 要遵守社会道德,带头提倡精神文明,品行端正,生活严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怂恿或支持、参与封建迷信、“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伪科学活动;

(二)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对发生在社区管辖范围内的黄、赌、毒等问题处置不力,失职渎职;

(三)指使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正常公务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社区党员干部应及时向上级党政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三)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要接受群众评议监督。两委班子成员实行述廉制度。

(一)述廉以本规定为依据,一般每年一次;

(二)述廉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自觉接受党员代表的民主评议、询问和质询。

第四章

第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6b0241bfc4ffe473368ab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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