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

发布时间:2023-02-03 18:37: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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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7.08【实施日期】201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681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678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1/5
第一章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5名。第七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八条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23人的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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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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