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伤人

发布时间:2023-05-26 03:21: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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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伤人责任如何承担
刘女士步行经过某小区3号楼时,一个啤酒瓶突然从天而降,中其头部。刘女士顿时鲜血直流,不醒人事,经及时抢救脱离危险,但手术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累计十几万元。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3号楼所有业主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业主外,其他业主承担补偿责任。
3号楼的绝大多数业主则表示自己很无辜,扔啤酒瓶的只有一人,却要整栋的小区的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还要自证清白,该判决有违公平的法律原则。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业主的理由是成立的。刘女士起诉的对象是扔啤酒瓶的侵权行为人,而扔啤酒瓶的行为只有一人,并不是全体业主,刘女士的起诉对象是错误的。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刘女士要承担证明某一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事实上,刘女士也并未能证明是哪一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为何要求业主自证清白,并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要求?
原因在于20107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87条明文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法条将高空抛物伤人划分为特殊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业主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立法机关如此立法貌似违反公平原则,究其实质则是一种法律价
值的体现:即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如此立法,确实会有不少业主无辜受牵连,个人财产会遭受损失。但我们并不能因为无法找到真正的肇事者,而由受害者独自承担可能造成的巨额损失。既然法律无法根除高空抛物的发生,那就牺牲一定群体的利益来分担每一个潜在受害者的损失。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b484d0e763231126edb1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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