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亡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3-05-26 03:21: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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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临近该楼的人员伤亡,其侵权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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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3bba555a1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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