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发布时间:2021-01-18 来源:文档文库
小
中
大
字号: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豫工院教〔2011〕86号
关于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专科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河南工程学院专科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工程学院专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根据《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我院对专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规范学籍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河南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所交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医院(或卫生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报到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到财务处缴齐学费后,凭交款凭证到所在院、系、部办理报到手续。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部请假,履行暂缓报到手续,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的学生,不能取得正式学籍,不得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各院、系、部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有关专业课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公选课三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限选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学生应掌握某方面的知识而设置的专业课程模块(学生应当按模块选修课程)。公选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的特长与爱好,可在学院给定的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
第九条 根据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以学期为单位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理论课(含课内实验)16学时计1个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1个学分;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不计入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条 专科层次学生获得专科毕业证书一般应修满的学分数为:基本学制为3年的专科生130-150学分;基本学制为2年的专科生80-110学分。
第十一条 除最后一学期外,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应低于15学分,最高一般不得超过35学分。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凡基本学制为2-3年的专科生允许在2-5年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十四条 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在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经所在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获准暂时中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中断学习期满后,学期初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继续学习。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随开课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无论考试与考查)均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缺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凡具有考试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于期终考核之前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又不参加期终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九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持身份证和教务处认可的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应考,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 平时考核不合格者、无故缺考者(不含缓考)、考试违纪者,以及考试成绩低于30分者,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申请参加重修。因实验考核不合格,未能参加期终课程考核者,只需申请重做实验。当实验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理论课的重修考试。申请重修时,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准予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作弊,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阅卷教师在阅卷期间不接待学生查询,不向学生泄露考核成绩,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可在网上查询或到所在院、系、部查询,学院不负责通知考核成绩。
第二十三条 考试(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综合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学生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时,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有不及格课程(公选课除外)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者,以60分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其学分绩点为1.0;补考不及格者,应当按规定申请重修。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