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02 11:33: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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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食品添加剂。不采购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2、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3、购入食品添加剂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规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的采购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登记台账。
4、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以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安全要求或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并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称、生产单位、用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用途)、使用量、使用时间、责任人进行登记。
6、对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7、严禁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及其他非食用物质。
8、不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生、鲜肉等规定品种不添加食用香料、香精。
9、油条、油炸食品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10、指定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
11、对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09fb48320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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