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平安福条款
发布时间:2021-04-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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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 (利差返还型 )条 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 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 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内因 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
付 “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退还所交保险
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 生效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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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返
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 “所交保险费 ”,趸交时指 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身故 时的保单年度数乘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 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 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 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
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
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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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或感染爱滋 病毒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 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
如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
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 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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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 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
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
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 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
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 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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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
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 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 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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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本公 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
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 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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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 .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受益人须
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 件;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
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精选公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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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