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30 15:44: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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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商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我联社系统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板的通知》(银发[200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利率定价是指联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综合考虑成本、风险等要素,结合实际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一)企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二)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等。

(三)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四条 贷款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

(一)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贷款利率的确定要能够覆盖经营管理贷款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期望的资本回报,在有效管理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市场化原则。指贷款利率定价要根据市场利率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进行调整。

(三)差别化原则。指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依法合规原则。指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联社辖内各信用社(部)。

第二章   定价机构

第六条 联社理事会制定的联社年度利润目标为联社利率定价的总目标。

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是制定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转授权方案、审批超信用社(部)授权贷款定价、组织执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计划信贷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联社经营班子负责审批由贷审委员会制定的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利率执行水平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并报理事长审批。   

各信用社(部)严格执行联社制定的定价管理政策,在权限范围内合理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

第三章   定价流程

    第七条 本联社执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八条  浮动幅度确定。

(一)联社贷审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最低浮动幅度和上浮单位值,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二)信用社(部)贷审小组在授权内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三) 客户经理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抵押担保方式、金额等浮动指标和浮动系数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九条  贷款定价的确定,信用社(部)贷审小组、客户经理在自己权限内按照定价方法确定贷款执行利率,超授权的上报联社审批。

第四章   定价方法

第十条 本联社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公式为: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

    第十一条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企业贷款利率最低上浮幅度为30%,最高不超过10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级,A级,BBB级、BB级,B级(含)以下四个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比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所占权重亦为20%

    (二)贷款担保方式:贷款担保方式分为门面抵押、房产及土地抵押、设备及其他动产抵质押、信用担保四种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对变现能力不强的门面、房产及土地抵押,浮动系数上调一个档次。如涉及多种担保方式的,原则上按上浮系数较高的一档执行,如选择浮动系数较低的一档,必须是该档抵押物评估折现值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低于70%

    (三)企业入股情况:入股越多,贷款利率越优惠,分别是50万元以上、10—50万元(含50万元)、 10万元(含)以内、未入股四个档次。该项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四)企业在信用社存款:指企业在开户信用社年度日均存款余额。该项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五)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该项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六)行业:按企业所处行业,分为鼓励性、一般性、限制性行业,分别对应不同的贷款浮动利率。该项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所占权重为5%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第十二条  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自然人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40%,最高不超过90%(10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信用等级指标(或信誉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时所占权重为20%。对未评级的自然人,严格参照以下标准确定等级:确定为一级的,必须是到期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率100%,无展期、转据现象;确定为二级的,其贷款只发生一次展期、转据的情况;对没有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参照三级等级确定浮动指标。

(二)贷款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对变现能力不强的门面、房产及土地抵押,浮动系数选择上调一个档次,如涉及多种担保方式的,原则上按上浮系数较高的一档执行,如选择浮动系数较低的一档,必须是该档抵押物评估折现值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低于70%

    (三)与信用社往来关系:分为信用社社员且股金5万元以上、信用社社员且股金1—5万元(含5万元)、信用社社员且股金1万元(含)以下、非信用社社员四项,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四)在信用社存款:是指自然人家庭在信用社年度日均存款余额。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五)贷款用途,分为农业生产、经营性活动、消费性活动及其他四种,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六)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

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浮动系数的确定方法。

    (一)最低浮动幅度确定。最低浮动幅度是指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考虑各项成本、最低风险程度和基本目标利润率的上浮幅度,计算公式为:最低浮动幅度=贷款资金的付息成本率+贷款的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最低目标利润率-法定贷款利率。

(二)上浮单位X的计算方法。在当地经济和居民最高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风险补偿、目标利润等因素确定。

(三)2009年上浮单位X1值为0.2(0.3)X2值为0.3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方法。

    (一)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横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纵向查找对应的权重。

(二)根据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利率浮动幅度。其计算公式为: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三)   计算公式为:执行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累计浮动幅度-累计优惠减幅+借新还旧上浮幅度)×100%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优惠、上浮标准

(一)借款户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并且货款回笼、结算资金通过信用社办理且资金回笼率要达到60%以上,可优惠减幅10%。

(二)企业已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等级评定为A级的,可优惠减幅5%,等级评定为AAA级、AA的,可优惠减幅10%。

(三)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优惠减幅5%

(四)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优惠减幅10%

(五)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形成的借新还旧和借新还旧后展期的贷款,利率上浮5%执行。

(六)所有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贷款(含房地产企业与自然人),贷款利率上浮20%

累计各项因素,上浮幅度下限不得低于30%,低于30%的按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特定贷款除外)

第十六条  特定贷款浮动利率确定办法。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统一按基准利率上浮60%执行。

(二)以本社存单及有价证券质押的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其他行社的存单质押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统一按30%执行。

(三)在本社股金额度内贷款的,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四)员工贷款在本社股金额度内的,按基准利率执行,如超出股金额度的,按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五)对特定的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其浮动幅度可在实际浮动幅度标准的基础上酌情优惠减幅。对资产实力雄厚、产销对路、发展前景好的优良企业,并且没有理由怀疑贷款偿还性的,在确定贷款浮动幅度时,在报联社审批同意后,可以酌情优惠

    第十七条  其他贷款利率定价。

    (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贴现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水平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定。

第五章   计息方式及罚息

第十八条  贷款实行按月结息。但是贴现必须按贴现日确定的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十九条  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中长期贷款按一年一定调整利率,短期贷款一般采用固定利率。

第二十条  农户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20%罚息,其他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40%罚息,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60%罚息。

第六章   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利率定价实行按权限两级审批制度。信用社审批权限内贷款利率定价,由信用社审批;信用社权限外的贷款,由信用社集体审批后,报联社审定;存单质押及股金额度内贷款执行利率,一律由信用社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信用社(部)必须严格执行联社制定的利率定价标准,各类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下浮至基准借款利率以下,根据市场拓展需要,或对本社有长期效益回报的优质客户,确需下浮至基准借款利率以下的,需报联社审批。

第二十三条  所有贷款定价依据实行两级档案管理,信用社(部)将贷款定价相关材料作为贷款审批材料的组成部分归入档案,联社将贷审委员会审定的相关材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社贷审会、稽核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辖内信用社(部)贷款利率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信用社(部)在审批发放贷款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限期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部)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不遵照本办法规定,随意浮动贷款利率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莱商银行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55776543c1ec5da50e270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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