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发布时间:2023-02-28 20:08: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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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摘要: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频繁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争议日益增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各国国内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而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本文在归纳了国际民事案件有关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以及一些国家比较典型解决的方法,又总结了中国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的做法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管辖权 平行诉讼 不方便法院原则
引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问题至关重要。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因此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差千里;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管辖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再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也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
一事两诉、一事再理、平行诉讼、重叠诉讼或重复诉讼、未决诉讼等现象都是国
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方式,这种冲突方式也是管辖权积极冲突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有关国家关于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同,二是有关国家承认平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事两诉可以表现为下列两种类型:
1.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或称为相同原告诉讼、原被告共同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始终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重复诉讼的起因可以归结为原告追求私人利益的追打限度保护,其目的不过是寻求对自己最有利判决。
2.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也称为相反当事人诉讼、原被告逆转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原告、被告的地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中的地位发生逆转。
因此,平行诉讼的主要动因在于当事人的利益驱动,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平行诉讼是可取的,但是也有给国家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就当事人而言,不仅表现为诉讼费用的增加,还要面临各国判决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无法成就有利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等。
(二)诉讼无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ab783ab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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