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0】4号

发布时间:2022-12-03 21:07: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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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02.24 2020.02.25 市政规【20204
住房保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224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城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登记、交易、物业管理、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和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住房中心”)承担市房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管理及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家庭向商业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需符合贷款相关规定。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项目资本金且开发业绩和信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e851d6832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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