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3]42号

发布时间:2022-12-03 21:07:1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3.09.29 1993.09.29 桂政发[1993]42
公积金监管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9日 桂政发〔1993〕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建立起来的城市(含县镇)、单位(行政、事业、企业)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通过其它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资金,住房资金在经营过程中的增值资金等,统称住房资金,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住房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自治区管理住房资金的职能机构是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制订我区房改政策并指导各地具体实施;同时负有对全区各级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在住房资金归集、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各地、市、县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自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确保房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接受同级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同级房改办同属本级房改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房改办主要负责当地房改政策的制订和组织实施;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主要是依据房改政策对住房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管理。 第三章 住房资金的来源与和归集

第五条 城市住房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基本建设投资(含拨款、拨改贷和自筹)中当年用于住房投资的部分; (二)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的住房、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三)城市直管公有住房的租金和出售收入; (四)征自于住房的房产税;
(五)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收入集中统筹的部分; (六)住房债券收入;
(七)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专项补助; (八)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九)城市住房基金的经营收益;
(十)其它可用于住房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原来自有资金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三)单位原有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四)自管或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 (五)自管住房出售收入中留归单位的部分;
(六)通过收取租赁保证金、集资建房等形式多渠道筹集的资金。 (七)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八)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九)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十)城市住房基金拨入或借入的资金; (十一)其它可用于住房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 第七条 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改造的自有资金; (二)自管住房的折旧费;
(三)自管或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 (四)自管住房的出售净收入;
(五)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集资建房等形式筹集的资金; (六)从税后留利或盈余公积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ecaac2117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5e.html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3]42号.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