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3 21:07: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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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什么是集资建房?
答:集资建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2、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有哪些?
答: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3、享受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4、哪些情况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答:《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

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规定: “凡参加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新纪办〔20045号)规定:“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结婚后应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清退一套住房;
夫妻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后离异的,其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购房政策,不应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改房不列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范围;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单位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惠售房)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已将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的除外;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在地方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军队干部又在部队享受福利租金的住房或退役时领取住房补贴的,均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通过单位在土地、材料、资金等方面资助自建住房,又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6101561cb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8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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