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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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和消耗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弱电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弱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无论使用何种资金(学校预算或单位自筹),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均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由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进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或
委托学校采购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组织实施,严禁未报批先采购。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额度在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承办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承办单位、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视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项目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采购。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六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应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计划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否则,审计
部门不予审计,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结算,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项目承办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听取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汇报,指导、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全过程;
(五)对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六)否决违犯法纪、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收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会同纪委、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定项目承办单位提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商务及技术要求、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资料,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招标采购; (四)逐步建立完善学校“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五)组织校内的集中采购活动; (六)确定采购及招标项目评标专家;
(七)负责发布采购及招标公告和公示中标、中选候选单位; (八)会同纪委、监察室、项目承办单位对中标、中选候选人的考察;
(九)向中标、中选人发放中标、中选通知书; (十)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十一)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十二)完成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采购及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采购及招标投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审核采购及招标文件; (四)监督评标专家的确定及组成;
(五)负责派出监督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和对中标、中选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过程中因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七)受理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第十四条 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与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项目承办单位提报的采购及招标文件; (二)负责派出工作人员参加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并对采购及招标投标中的经济内容予以审核把关;
(三)负责对采购及招标项目合同的审定,对规避集中采购的项目予以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与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项目承办单位提报的采购及招标文件,落实资金来源和付款方式;
(二)负责派出工作人员参加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并对采购及招标投标中的经济内容予以审核把关;
(三)负责对采购及招标项目合同的审定,对规避集中采购的项目予以财务监督;
(四)依据合同办理报销结算。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或按本办法执行的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执行的不予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商务、技术要求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严格执行采购及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遵守采购及招标投标的制度和纪律;
(二)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论证、市场考察调研等工作;
(三)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项目所需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商务及技术要求、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资料,提出建议采购方式,提供供应商名单及信息;
(四)根据审定意见编写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和项目预算(标底);
(五)将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修订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六)负责对采购及招标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七)按要求组织供应商报名,做好采购及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提供评标专家库建议人选;
(八)参与对中标、中选候选人的考察;
(九)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项;
(十)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供应商的履约表现; (十一)负责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七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含弱电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修缮工程(含弱电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含弱电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弱电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通信、综合布线、道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