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5篇范例]》
发布时间:2021-08-10 来源:文档文库
小
中
大
字号:
梅品文草
《滨州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5篇范
例]》
滨州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滨院政[xx]3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 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滨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制 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 构。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木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 则。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 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 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精品文草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种 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 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 的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 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 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 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 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建立学校资产主 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 系,各单位应明确配备以资产管理员和专业人员为骨干、具有良好职 业道德的无形资产管理队伍,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
精品文草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 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 负责登记无形资产备查账;
(四) 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等; (五) 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六) 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七) 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无形资产的具体业务 管理,管理职责执行《滨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并做如下补充:
(一) 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 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 登记所辖范围的无形资产明细账;
(三) 及时办理所辖范围的无形资产的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 关系;
(四) 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 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六) 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精品文草
(七) 检查、指导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A)主持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第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 形资产实施H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 的管理细则;
(二) 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三) 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 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及分工执行《滨州学院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做如下补充:
(一)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标等的管理。其中外事处、 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 义办学的审批管理并报学校办公室批准备案;
因教学科研需要,对外合作共建使用学校名称的,由教务处或科 研处审核管理,报学校批准、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 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专有技术、科研成果 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 后勤管理处负责所属中心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 土地使用权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滨州学院 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精品文草
(五)特许经营权,属后勤经营范围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属于知识产权转化经营的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属于使用校名、校誉、 校标的由学校办公室管理。
第十二条计划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审计处负责对无 形资产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容和计价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 被证实;
(二) 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十四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 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 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 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 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
(二) 商标权:以学校名义中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 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
精品文草
的文学艺术创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 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 亦称版权;
(四) 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学校作为 发明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 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 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 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 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 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 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 权利;
(七) 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 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 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 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岀计价。总支出包括 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 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 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 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 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
例
精品文草
分配确定。
(四) 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 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 支出确定。
(五)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 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 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无形资产一般 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