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5篇范例]》

发布时间:2021-08-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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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5篇范
例]》
滨州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滨院政xx3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 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滨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制 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 构。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木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 则。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 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 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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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种 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 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 的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 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 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 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 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建立学校资产主 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 系,各单位应明确配备以资产管理员和专业人员为骨干、具有良好职 业道德的无形资产管理队伍,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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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 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 负责登记无形资产备查账;
(四) 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等; (五) 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六) 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七) 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无形资产的具体业务 管理,管理职责执行《滨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并做如下补充:
(一) 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 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 登记所辖范围的无形资产明细账;
(三) 及时办理所辖范围的无形资产的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 关系;
(四) 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 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六) 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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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检查、指导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A主持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第十条
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 形资产实施H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 的管理细则;
(二) 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三) 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 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及分工执行《滨州学院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做如下补充:
(一)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标等的管理。其中外事处、 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 义办学的审批管理并报学校办公室批准备案;
因教学科研需要,对外合作共建使用学校名称的,由教务处或科 研处审核管理,报学校批准、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 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专有技术、科研成果 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 后勤管理处负责所属中心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 土地使用权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滨州学院 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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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许经营权,属后勤经营范围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属于知识产权转化经营的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属于使用校名、校誉、 校标的由学校办公室管理。
第十二条计划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审计处负责对无 形资产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容和计价 第十三条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 被证实;
(二) 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十四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 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 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 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 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
(二) 商标权:以学校名义中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 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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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学艺术创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 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 亦称版权;
(四) 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学校作为 发明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 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 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 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 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 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 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 利;
(七) 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 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 力。
第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 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岀计价。总支出包括 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 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 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 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 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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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确定。
(四) 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 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 出确定。
(五)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 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 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无形资产一般 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 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归口 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中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 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 管校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未经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管理相 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主管部门 备案;没有通过审批的则发还中请材料。
第二十条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无形 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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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标的单位和个 人,学校办公室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 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二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 序予以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二十三条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 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 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五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 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二十六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中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 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十七条
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值。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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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 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 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估计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 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 该项无形资产己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学校创造效 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在以后 的年限内不会恢复;
(三) 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 额的情形。 第三十条
根据多方而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 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形资 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 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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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 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 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 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
第七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 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 投资、报废等。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 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四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
评估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 (二)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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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 按学校规定的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五) 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处置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按《滨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执行。未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学校无形 资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 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占有使用部门设台账, 归口管理部门设明细账,计划财务处设分类账和总账、国有资产管理 处设备查账等,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账簿和表格。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资产管理人员(或账务管理人 员)应每半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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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进行 调查和登记在账。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 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 理。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员工应提高无形资产的权益保护意识,切 实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于以各种方式获取的无形资产要及时 做好登记工作,需要到政府管理机构进行确权登记的归口管理部门应 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注意其保护时效。
对于己经拥有的无形资产,要注意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对于存在产权纠纷应及时协调解决,发现侵犯学校无形资产权益的及 时采取适当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四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 奖励:
(一)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二) 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开拓创新,运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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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效果的;
(三)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法规、制 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 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 的;
(二) 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 投资者权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 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 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滨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H起施行。原《滨州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滨院政XX22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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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e200ddcd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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