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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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滨院政[2012]3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滨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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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建立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各单位应明确配备以资产管理员和专业人员为骨干、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无形资产管理队伍,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负责登记无形资产备查账;
(四)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等; (五)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六)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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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无形资产的具体业务管理,管理职责执行《滨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做如下补充: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登记所辖范围的无形资产明细账;
(三)及时办理所辖范围的无形资产的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四)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六)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八)主持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三)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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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及分工执行《滨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做如下补充: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标等的管理。 其中外事处、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的审批管理并报学校办公室批准备案;
因教学科研需要,对外合作共建使用学校名称的,由教务处或科研处审核管理,报学校批准、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所属中心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土地使用权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滨州学院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五)特许经营权,属后勤经营范围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属于知识产权转化经营的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属于使用校名、校誉、校标的由学校办公室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审计处负责对无形资产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容和计价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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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十四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亦称版权;
(四)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或称技术诀窍,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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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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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没有通过审批的则发还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标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办公室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仲裁。
第二十三条 建立无形资产使用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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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五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二十六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二十七条 涉及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值。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