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 州 学 院 科 研 处

发布时间:2012-04-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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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专职人员坐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中心效能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充分调动中心专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中心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工作纪律
安全文化研究中心专职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缺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恪尽职守,努力工作。
二、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安全文化研究中心专职人员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须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3天(1天为1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单位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学校主管部门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有教学任务的双肩挑人员必须履行双边请假手续。
1.事假:坐班人员确实有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在请假条上说明事由,经批准并交待好有关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除非紧急情况,一般不得用口头方式请假。特殊紧急事情应在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2.病假:坐班人员因病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故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以电话等形式口头请假,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3.法定假:法定假(指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1
均须提前办理好请假手续,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法定假时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安全文化研究中心专职人员经学校批准,进修期间的考勤按有关规定执行。
5.凡提前结束休假者,回校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销假,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延长假期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6.考勤工作由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 三、缺勤处理规定
缺勤分为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缺勤按学校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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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经费预算与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心健康有序发展,依照我校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中心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等。
第三条 安全文化研究中心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各项预算由中心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财务处批准。
第四条 安全文化研究中心为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报本单位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单位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中心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根据中心发展规划和预算统筹安排支出项目。
第六条 中心预算编制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要从中心实际出发,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七条 预算经批准后,中心负责人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经费的收入 3
和使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预算责任单位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在预算执行中,切实杜绝无预算与超预算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由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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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同科研人员的管理,壮大科学研究团队,促进科学研究由单学科向多学科、跨学科发展,提高科研整体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
(一)凡愿意参与安全文化研究中心的校内外教师或管理工作者,且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课题负责人,拟聘任为安全文化研究中心兼职人员。
(二)拟聘任人员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报安全文化研究中心批准,成为安全文化研究中心专(兼)职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条 管理
(一)专兼职人员应倾心倾力于安全文化研究中心发展,自觉维护中心声誉。
(二)安全文化研究中心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每年不定期邀请专兼职人员开展相关学术讲座或从事相关研究。
(三)专兼职人员通过中心立项的课题成果可优先署名“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或“山东省安全文化研究基地”。
(四)安全文化研究中心每年召开一次专兼职人员工作总结会议,听取专兼职人员对中心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兼职人员要求,安全文化研究中心可向有关专兼职人员提供科研工作和业绩证明材料。校内专兼职人员工作量的核定和计算,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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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兼职人员聘期届满,应向安全文化研究中心递交一份聘期工作小结,简述其科研成果。
(七)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兼职人员,安全文化研究中心有即时解聘权。根据双向选择原则,专兼职人员也享有即时辞聘权。
第四条 待遇
聘期内,专兼职研究人员如符合下列条件,享受以下待遇: (一)以第一作者名义,且署名单位为“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或“山东省安全文化研究基地”发表相关学术论文、立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荣获各级各类科研奖励,且符合我校科研奖励规定者,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50%的奖励。
(二)享有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报刊资料的使用权和借阅权。
(三)优先参加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四)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根据本单位财务情况,每年向校外专兼职人员酌付薪酬。
第五条 资助经费来源
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一般行政管理经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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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科研考核办法

为科学评价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工作绩效,鼓励科研人员更加注重科研成果质量,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中心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机构负责人每年向中心全体人员述职一次,述职内容包括:年来中心工作运行状况,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本人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本人工作中的不足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等;同时听取中心专兼职人员的反映和意见;最后由全体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等级考评。
2.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中心考核领导小组对其工作进行评定,考核结果向全体人员通报,并须取得二分之一以上人员的同意。
二、考核标准
1.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所取等级为准。具体地,若三个等级的票数均不足二分之一,则择取其票数之和超过二分之一的两个等级中的偏低一个;若任何两个等级之和均超过三分之一,则择取两个较高等级中偏低的一个(如三分之一的票数为不合格,三分之一的票数为合格,三分之一的票数为优秀,则合格以上的票数已占三分之二,即“合格”作为其考核等级)。
2.对机构负责人和重大课题负责人的考核,其结果被半数以上人员否定,被视为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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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1.专兼职研究人员考核由中心主任负责。
2.中心主任根据专兼职人员完成特殊任务或做出特殊贡献,有权批准给予额外的一次性奖励。
3.中心科研项目完成后,经中心专家委员会考核为优秀和合格者,并通过鉴定验收的,课题负责人可动用课题保证金对课题组成员进行奖励;科研项目完成后,经中心专家委员会考核不合格者,也未通过鉴定验收的,中心将收回保证金,并取消课题第一负责人申报中心资助的科研项目的一年资格。
4.中心专兼职人员连续三次考核成绩“优秀”者,在进修、访学、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本办法由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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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内部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中心学术交流管理工作,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及时了解学科专业和学术发展动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不断提高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鼓励并要求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对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及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应发挥其学术带头人和骨干作用,定期为学校师生做学术报告。
第三条 中心鼓励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工程师来我院从事学术交流活动;鼓励主办、承办、协办高级别学术会议;鼓励中心研究人员参加国内重要学术会议,有计划地参加国外重要学术会议。

第二章 学术报告
第四条 应根据学科专业和科学研究发展需要,每学期制定学术报告计划,并于开学后报送科研处。
第五条 学术报告应按计划执行并保证质量,注重前沿性和创新性,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 学术报告面向全校师生,主办者必须做好报告前的通知宣传和报告组织工作,报告结束后一周内须报送学术报告登记表及报告人的报告照片至科研处。
第七条 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列入学校总体计划的报告,按照学校规定给予报告人一定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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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中心专职教授每年应做一场学术报告,副教授、博士至少每两年做一场学术报告。学术报告计科研工作量,纳入年度考核。

第三章 学术会议
第九条 如拟主办、承办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一般须提前3月书面报告会议具体内容、筹备安排和经费预算等,经学校批准,方可实施。会议经费由中心专项预算支出,或由学校酌情资助。
第十条 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种小型学术会议,确需经费资助的,一般可从中心运行经费中酌情资助。
第十一条 中心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参加者凭主办单位邀请函、参会论文通知等,经科研处负责人批准,所需经费可从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中心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加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注明会议内容、地点和经费预算等,由所在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科研处负责审核,所需经费可从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中心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应留存会议报道和相关材料,并报科研处备案存档。教师个人参加的学术活动应填写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每学期放假前两周由中心统一报送科研处备案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中心应建立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教师学术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滨州学院安全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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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0ff89808762caaedd33d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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