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探析

发布时间:2020-11-24 10:27: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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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探析

董博文

【期刊名称】《天津教育》

【年(卷),期】2017(000)002

【总页数】2页(P70-71)

【作 者】董博文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教科文艺

02-03/2017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探析■天津师范大学 董博文

一、校园伤害事故概述 1.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对校园伤害事故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阐释,但教育部在 2002 年颁布、 2010 年 修改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中的内容可 以做为法律意义上的校园伤害事故定义来使用。 该条 文可分为三个部分解读:第一是适用的主体为幼儿 园、中小学校、 技术学校等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 理职责的教育机构; 第二是保护的对象为在上述教育 机构学习、 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第三是适用的范围为事故必须发生于未成年 学生在教育机构组织、 管理下学习、 生活的时空范围 之内, 以及教育机构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空间。 2.校园伤害事故的分类。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众多, 根据不同 的标准, 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型。常见的分类是依校园 伤害事故中致害主体不同,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 1 ) 学校致害事故此类事故主要是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 未尽到管理、 教育、 保护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 伤害。具体表现为: 1 ) 教职工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体罚 或变相体罚学生,侵害其人格尊严或身体健康; 2 ) 学 校的各项设施设备因配置或管理存在疏漏, 致使学生 遭受人身伤害; 3 ) 学校在组织大型活动时未尽到法定 管理教育义务, 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 4 ) 其他因学 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 如未设立警示标志 致使学生摔伤、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能及时 进行制止或管理不善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等情况。 ( 2 ) 学生间致害事故此类事故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因自控能力较差或 安全意识较弱时发生的致害行为。具体表现为: 1 ) 在 校期间或在与教学教育活动相关的场所内, 学校未尽 到相应的职责而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其他学生的不 法侵害; 2 ) 非教学时间内, 发生在学生间的人身伤害 事故。( 3 ) 第三人致害事故此类事故是指教育机构未尽到其应尽的职责而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来自校园以外第三人的人身侵 害。具体表现为: 1 ) 校外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校园致使 学生受到伤害; 2 ) 在校园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方因过错 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3 ) 校园附近发生严重事故致使 学生遭受伤害; 4 ) 需要注意的是, 在此类事故中, 若教 职工实施非职务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伤害, 往往应由 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 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致害事故此类事故的特点是未成年学生受到的伤害系其 自身原因造成的。 具体表现为: 1 ) 自身疾病的突发; 2 ) 在校期间的自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694de87ef630b1c59eef8c75fbfc77da36997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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