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系统、长效的管理机制,使企业内部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同时督促和指导全体员工遵章守纪,保障集团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公司员工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制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享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益。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可依据本制度有关指导原则,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
(一)人力资源规划、编制与定员制度 (二)招聘制度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制度 (四)培训制度
(五)劳动纪律、休假与考勤管理制度 (六)绩效考核制度 (七)薪酬分配制度 (八)保险、福利与保护制度 (九)人员流动制度
(十)其它管理制度(职称与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人事档案、工作证等)
人力资源规划、编制与定员制度第一条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预测、分析人力资源供给和需求状况,制订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人力资源规划,内容应包括:人员需求预测及配置计划、员工培训计划、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计划、保险福利计划等,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用工实行定岗、定员、定编管理,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四条 机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报经理层审核,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员工定岗定位信息实行月报制度,各单位于每月月底前将次月员工定岗定位调整计划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实施。人力资源部三个工作日内将《员工定位数据信息月报表》报送董事长和总经理。
招聘制度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依据人力资源年度规划,对缺员的岗位经公司批准后实施招聘。 第二条 招聘员工基本条件: 一、普通岗位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等),品行端正,热爱公交事业,具有吃苦耐劳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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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特殊技能经公司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身高和视力。 (五)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技能等。 二、管理岗位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等),品行端正,热爱公交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执行力。
(二)男35周岁以下,女30周岁以下(特殊人才经公司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能熟练操作电脑;有一定的文字功底;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三条 曾被公司解除合同或退回派遣机构的员工不予聘用。 第四条 招聘时严格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面向社会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及劳务市场等形式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对应聘人员提交学历、简历、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初步审核是否符合招聘条件,符合者填写《应聘员工简明信息登记表》,留存应聘材料复印件等,建立应聘人员信息资料。 三、对应聘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审(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不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初审、复审合格人员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考试,考察其综合素质。
五、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公司批准后办理入职手续。 六、被录用人员报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近期免冠正面小二寸彩色照片。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户口本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相关证件复印件。 (六)体检表。
(七)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八)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七、新员工需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公交集团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签订《劳动合同书》或《派遣员工上岗协议》。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四)办理员工工作证、卡。
(五)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接续及医疗保险卡。 (六)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七)参加岗前培训。 (八)岗位引导与职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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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制度
第一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明确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三、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公司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首次签订3年、再次续签6年、第三次续签无固定期限。 第五条 试用期,新聘员工上岗实行3—6个月试用期。
第六条 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学习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第八条 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同意续签。 二、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愿意续签。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随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 (二)工作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三)有贪污、盗窃(含各种手段窃取票款)、挪用公款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四)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五)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目无法纪、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生产秩序、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组织、参与非法聚众上访的。
(八)被媒体曝光,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明知不可为却又利用公司的资源谋取个人私利的或收受他人贿赂使公司利益受损。 (十)为泄私愤,盗窃、侵占或者故意损毁公司财产,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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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别处兼职,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竞争业务的或其他参与有损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如营运驾驶、维修、教练等)
二、 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三、员工在试用期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
第十一条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须经工会同意,并报公司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后,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需送达本人。送达方式依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能直接送达(包括本人领取、单位送达、专递或快件邮寄)的直接送达。 二、不能直接送达的公证送达。
三、前两款方式均不能送达本人的,则采取公告方式登报声明(市级及以上)。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为员工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续签,根据工作需要,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征求所在各单位意见报公司批准,提前30天通知本人。确定需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逾期视为本人放弃,按终止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记录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包括:
一、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二、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三、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四、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制用工,是公司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市劳务派遣单位为公司选拔、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其工资支付、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务,公司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派遣员工与同岗位劳动合同制的员工享受同等待遇。
培训制度
第一条 培训目的
一、通过组织各类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集团核心竞争力,实现集团战略目标。
二、帮助员工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规划,促使员工不断学习成长,激发员工潜能,做到员工与集团的双赢。